同居男女分手,约定男方支付28万元,女方将胎儿打掉。谁知,女方却违反约定,将小孩生下来,引发连环诉讼。那么,违反约定,28万元打胎抚慰费该不该返还?
男女同居,女方怀孕,却在婚期到来前闹出矛盾分道扬镳。为了日后不留任何纠葛,双方约定,女方将胎儿打掉,男方支付28万元打胎抚慰费。谁知,女方却违反约定,单方将小孩生下来,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面对昔日女友的起诉,男方针锋相对,以女方违反约定,单方生下孩子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女方返还28万元打胎抚慰费。那么,女方违反约定,男方支付的28万元打胎抚慰费该不该返还?女方单方生下的小孩,男方需不需要抚养呢?
2007年11月15日,法院对该起连环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原以为胜券在握的男方,手拿判决书,却怎么也想不明白,违反约定的是对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
分手约定:28万元抚慰费了结女友腹中胎儿
何艳华1977年2月出生在江苏省苏州市一个知识分子家庭。2000年7月,何艳华从上海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苏州市一家医院工作。当时,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何艳华却能在令人向往的事业单位如愿以偿地谋到了一份工作,令她的同学们羡慕不已。她也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一心扑在工作上,无暇顾及自己的终身大事。
转眼间到了2003年,26岁的何艳华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热心的同事便提出帮她介绍朋友,说的是苏州市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名叫郭冬祥。听同事把郭冬祥的情况一说,何艳华头摇得像拨浪鼓似的,婉转回绝道:“这个人已经41岁,而且有过短暂婚史,恐怕不适合我吧。”“这个男人真的很优秀,你不要一口拒绝,先见个面,如果不满意,再拒绝也不晚。不然,你会后悔的。”见同事这么热心,何艳华抹不开面子,也就同意见一下。
这样,他们相约来到一家茶楼。四目相对,郭冬祥的双眼为之一亮,眼前的何艳华身材纤细、脸庞俏丽、双眸晶莹如宝石般剔透,江南女子的温婉秀丽在她的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郭冬祥不禁被何艳华出水芙蓉般的容貌深深吸引,忘情地直视她那双含情脉脉的大眼睛,何艳华窘得满脸通红,心如鹿撞。这时,介绍人轻轻地捅了他一下,他才发现自己有点失态,不好意思地笑了笑。郭冬祥的额上虽然隐约透出一丝岁月的沧桑,但他高大帅气,风趣幽默,何艳华心中也有了一份欢喜。初次相识,两人都有了好感,话题也多了起来,时而夹杂着一些幽默的语言,不时爆发出笑声,闲谈中彼此心底升起了柔柔的爱意。这样,他们都表示愿意相处一段时间。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何艳华不由自主地对郭冬祥有了一种特殊的依赖感。她发现;郭冬祥严谨果断,老练沉稳,一副不怒自威的样子,颇有成熟男人的魅力。尽管郭冬祥比何艳华整整大15岁,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却总让何艳华忍不住怦然心动。而何艳华那阳光般的笑容和温柔姣好的面容,也深深吸引着郭冬祥。这样,两人火热地恋爱起来,并于2004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
经过两年的恋爱,郭冬祥和何艳华都觉得到了瓜熟蒂落的时候,谈婚论嫁摆上了日程。经过商议,2005年4月,郭冬祥在何艳华家所在的花园住宅小区内,出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准备作为两人结婚的新家。2006年初,新房装修完毕后,双方即迁入新居。
由于买房、装修,一下子花去了郭冬祥的大部分积蓄,他们决定再奋斗二年,等挣足了钱,办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可是,意外的惊喜,却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2006年8月,何艳华意外怀孕了,便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郭冬祥。刚听到这个消息,郭冬祥十分高兴,手舞足蹈像个小孩。两人便决定将婚礼提前到2006年10月29日。可是,冷静下来后,郭冬祥觉得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举行婚礼,明显感到在时间和财力上都有很大的难度,不经意间便流露出了这个小生命来的不是时候。而郭冬祥的流露,却让何艳华多心了。她认为郭冬祥的心并不在自己的身上,继而认为郭冬祥在外另有相好的,而不愿意与自己结婚。这样,双方便产生了隔阂。由于双方个性都比较倔犟,互不相让,导致矛盾越来越深。两人在一起,常常吵闹不已,双方间的感情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最终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便决定分手。为了在分手后,双方不再产生任何纠葛,经协商,何艳华将腹中的小孩打掉,郭冬祥补偿何艳华“青春损失费及打胎安慰费”28万元,并明确“至此,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签好协议,郭冬祥支付了28万元,何艳华出具了一张收条。随后,何艳华便带着自己的衣物、用品,离开了郭冬祥家,回到她父母的身边。
背弃承诺:女友单方生下小孩引发连环诉讼
回到父母身边后,何艳华将自己锁在一个房间内,躲到被窝里,任凭泪水打湿了枕头。大哭了一场后,何艳华对郭冬祥彻底死心了,便决定到医院里将胎儿打掉。
于是,何艳华一个人孤单地来到医院做手术。可是,当她在门外等待做手术的时候,看到前来进行产前检查的准妈妈们,个个幸福之情溢于言表,她用手抚摸着已凸起的腹部,母爱之情潜意识涌上了心头,不禁默默流泪:“自己有错,可腹中的宝宝却没有错,为什么要扼杀这个小生命呢?”想到这里,何艳华撕掉了手中的手术单,逃也似地跑回家中,一下子扑到母亲的怀抱里,失声痛哭。在父母的追问下,何艳华将事情全部告诉了父母。父母得知情况后,对于女儿的决定,没有过多地阻挠,只是不无担心地说:“你和郭冬祥有约在先,你生下小孩后,就不能再要求他承担责任了,这意味着这个小孩只能靠你一个人抚养。”何艳华泪眼婆娑,恳求道:“生下小孩后,我不要郭冬祥承担什么责任,就是讨饭,我也要把孩子抚养成人,你们就让我把小孩生下来吧。”见女儿的态度如此坚决,何艳华的父母疼惜女儿,就沒有再坚持反对。这样,何艳华在父母的呵护下,于2007年5月1日生下一名女孩,取名何霏霏。
生下女儿后,何艳华的生活一下全被打乱了。她没有想到抚养一个小孩是如此的艰难,便找到了郭冬祥,希望两个人来共同抚养小孩。
可是,郭冬祥原以为签了协议,支付了费用后,何艳华会将胎儿打掉。对于何艳华单方生下小孩,他浑然不知。因此,当何艳华找到郭冬祥后,郭冬祥先是感到十分愕然,继而怒不可遏,朝着何艳华吼道:“我们有约在先,我也按约支付了你的青春损失费和打胎费,可你为什么言而无信,要将孩子生下来?你既然要生下小孩,又为什么来找我呢?”何艳华也觉得自己理亏,只是实在没有办法,才来找郭冬祥的,对于郭冬祥的态度,何艳华默默忍受,只是恳求郭冬祥看在孩子的面上,一起承担孩子的抚育责任。可是,郭冬祥对何艳华的请求,毫无余地一口回绝。
何艳华心想,郭冬祥也许是在气头上才如此蛮横,就没有和他过多地争论,准备过几天,等郭冬祥冷静下来后,再和他商量。可是,让何艳华没有想到的是,她多
{#_page_#}次找郭冬祥商量抚养小孩的事情,均被郭冬祥予以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何艳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一个公道。于是,何艳华于2007年7月31日来到法院,将郭冬祥告上法庭。
何艳华诉称2001年2月,我和郭冬祥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4月,郭冬祥出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我出部分装修费用,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7月15月起,双方在新房内同居生活。2006年8月,我怀孕,双方原决定2006年10月29日结婚,但是,2006年10月,郭冬祥以“找人算过命,两人结婚了还要离婚为由”拒绝与我结婚,提出与我分手,并要求我打胎,其实郭冬祥已另有新欢,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07年1月5日凌晨,我被郭冬祥殴打后,被迫离开新房回娘家居住至今。2007年5月1日,我生一女孩,取名何霏霏。我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何霏霏由我抚养,郭冬祥自2007年5月1日起承担抚育费每月500元,直至何霏霏能独立生活时止;由郭冬祥折价返还我出资装修费5万元;并判决我个人财产归我所有。
郭冬祥辩称,双方于2003年相识,一年后住在一起,2006年11月30日,因矛盾而分手,分手时本人给付何艳华28万元青春补偿款和打胎安慰费,并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当时该是何艳华的东西已全由何艳华拿走,因此在本人处不再有何艳华的个人财产。何艳华所述房屋装修情况不实,实际均是本人出资。关于孩子,何艳华不能充分证明与本人有父女关系。为此,郭冬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相关事实,驳回何艳华要求返还装修费用等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郭冬祥于2007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何艳华也无异议,9月18日,郭冬祥却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我们有约在先,是你先违反约定,我没有追究你的责任,你竟然把我告上了法庭。你恶人先告状,那就怪不得我不留情面。”见何艳华将自己告上了法庭,郭冬祥感到十分愤懑,他自持自己有约定在手,便向法院提出反诉。对于自己的反诉请求,郭冬祥说“当时双方分手时,因何艳华同意打胎,所以才支付包括打胎安慰费计28万元,然而何艳华却生下一女,违背了本人付款的真实意思,何艳华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属无效,故该款应属何艳华不当得利,请求判令何艳华予以返还。”
对于郭冬祥提起的反诉,何艳华辩称:“当时实际并没有拿到该款,即便得到过该款,也属郭冬祥自愿给付,因此不存在返还问题。”对此,何艳华要求法院驳回郭冬祥的诉讼请求。
见何艳华否认收到28万元,郭冬祥当庭向法庭提供了何艳华出具的28万元的收条。
是非定论:非婚生女儿需抚养打胎抚慰金不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何艳华在与郭冬祥分手时已怀孕在身,鉴于何艳华和郭冬祥同居事实、何艳华生育时间以及郭冬祥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等情形,足可推定,何艳华之女何霏霏与郭冬祥有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其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现何艳华主张由其抚养尚不满1周岁的何霏霏,应予支持,郭冬祥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其金额可以根据郭冬祥职业、身份,参照2006年度江苏省同类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为5400元/年,即每月450元,并定期给付。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何艳华与郭冬祥分手时已有身孕,其未婚先孕的事实,将使何艳华较郭冬祥在社会上承受更多的传统道德非难,并且随着非婚生女何霏霏的出生,不仅不会有所减弱,相反会越发加重。因此,从情理而言,不管将来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郭冬祥需要给付“安慰费”,以对何艳华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何艳华与郭冬祥同居2年有余,在即将准备结婚时却选择了分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连。分手时,郭冬祥自愿给付何艳华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现在郭冬祥企图将已经支付的款项索回,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郭冬祥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2007年11月15日,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非婚生女儿何霏霏由何艳华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郭冬祥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应负担抚养费5400元,即每月450元/月,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何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郭冬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