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当然,我指的是第三款无过错责任。
高菁菁又道:“《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那么请问王律师,本案中‘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哪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说是《侵权责任法》。
“请问《侵权责任法》有没有生效?”
“没有……”我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个错误。
“既然《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只能适用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侵权人应当是两个推石头的小孩子,而不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