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自私的,都希望美女帅哥不计名利,不讲得失的团结在自己的身旁,却私毫不考虑自己的先天性条件。对于别人看到的都是世俗和势利,却从来没有体会到自己也有同样的毛病。
我把律师手续和授权委托书交到公安局后,发现办理本案的警察原来是我某个班的同学。
“你现在做了律师?”他接过手续,半信半疑的道。
我点点头。
我留的级太多,眼前的他十分熟悉,但一时想不起哪个班了。
“你考上大学了?”这话说的,太不拿村长当干部了!
“大学扩招的太不像话了!”我识趣的道。
“我不是这个意思!”他不好意思的笑笑,“前几年听说你那几个兄弟在新疆服刑,以为你……”他没说完,我听懂了他的意思,兄弟都在新疆服刑,我至少,注射了呗!
“野鸡学院,没好意思张扬!”我腼腆的道。
当年,很多同学考取大学后都要点首歌在县电视台里播放一番,以示金榜题名,现在的学生更是会举办谢师宴。但我,是补录的,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军训基本上都快结束了,拾掇拾掇行李,走的太匆忙,所以什么仪式都没举行,后来的传说都是坏孩子们口口相传,很快淹没在长江的后浪之中。
我对于宋小蕾的案件提出了几个观点,首先:宋小蕾是女性未成年人,前几次提审没有其监护人在场,没有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不合法的。其次,宋小蕾是否年满16岁影响到其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慎重侦查。最后,宋小蕾对于阿九**被害人是希望还是放任,对后果是明知还是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点并不明确。
他听取意见后,迷惑不解的问道:“宋小蕾是否年满十六岁,有区别吗?刑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说当然有区别。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于宋小蕾是否年满十六岁,将会影响其定罪及量刑。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之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有实行犯才能构成犯罪,教唆犯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宋小蕾是女性,并未有具体的犯罪行为,至多构成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