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我介入的时候已至侦查阶段末期,因老光棍没有亲戚,村干部出面为其申请了一个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遂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我掐指一算,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三个月之久,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应该已经审查起诉,遂直奔检察院复印卷宗,到了检察院查来查去却没有查到。打电话问办案机关,才知道因为办案警官近来被抽调到某大案组,一直赴外地出差,该案尚未来得及报检察院。
我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9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料公安机关接手人员也相当老辣,马上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根据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后迅速将卷宗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