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剪刀扔进竹篓里,莓果藤从我手指之间“咻”地一声弹回去。老兄,自从你们在那个路口装了那个照像机之后,我已经接过两次罚单了,你这是第三次。我实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个执行者,跟你发怒没什么意义。
“您请这边凉椅上坐坐,”我领他到池塘边,“我给你们秩序局去过两次拒缴的信,我给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丛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后的池塘已经抽干,尚未注入清水,黑油油的烂泥巴上飞着细手细脚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驶时速17公里,超7公里;第2次,15公里,超5公里。拒缴理由是这么写的——”
警察饶有兴味地仰头看着我念:
第一,镇内行驶时速限制一般是30公里,在这个路口突然变成10公里,而在路口前又无任何具体障碍(譬如路标)警告驾驶人时速改变。
第二,路口的标志事实上只写着“步行速度”,并未注明“10公里速限”。
第三,即使注明了10公里速限,汽车内时速仪上最低刻度是20公里,也就是说,20公里以下的速度已无仪表显示。驾驶人如我,无从知晓所行速度属17或15或13公里。
第四,在前三种情况之下,要求驾驶人为三五公里之超速而罚款,实在荒谬、荒诞!
本人平常乃一循规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虽然合法)的处罚,决定采取甘地和梭罗的“不合作主义”,拒缴罚金。
署名:龙应台
“怎么样?”我问,“您的速仪上有10公里的刻度吗?”
警察用手背挡着耀眼的阳光,摇摇头。
“那您怎么能知道自己开的是13公里还是10公里呢?”
“凭感觉嘛!”
我哈哈大笑,“这种感觉,您有,我没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边坐下,“感觉,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说着,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开得很好!”
“粉红色的最漂亮!”我也站起来,准备送客,“可是法总得合理吧?!不合理的就是恶法,不是吗?”我觉得自己义正词严,理直气壮。
他很礼貌地和我握手,“您知道,”清清喉咙,“这样一来,您的罚金会变得更重;下个单子来,就是40马克,再不缴,就是60马克——三张罚单就变成180了!”
他的后脚跟踩到了一只垂下来的天竺葵,我的心一痛;高涨的公民道德勇气也受到了打击:“别别别只谈罚款,总有人要对我的抗议提出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