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问题就是钥匙上的指纹写错了。
“钥匙的把柄上,留有被害者拇指和食指的指纹,由此可知是被害者本身把门锁起来自杀的。”这种推断是错误的。
因为通常我们用钥匙开门时,使用的是拇指和食指,不过食指并不是用指尖部分,而是用关节旁边部分,贴于钥匙的把柄,这样才能转动钥匙,因此钥匙的把柄处,应该留的是拇指指纹,而不会是留下食指指纹的。
“假如文章所写,留有拇指与食指指纹,那么案情就很明显,犯人是在故弄玄虚,制造被害者自杀的陷阱,把被害者的拇指与食指拿到钥匙上,故意在钥匙上留下死者的指纹,名侦探如福尔摩斯对此一案例,不能明察秋毫,而妄下断语,确实令人感到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