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意思,你继续。”关局长难得的赞同了一句。
“第三,是陈法医提出的一个意见。从他见过的报复杀人案中,既然是苦大仇深,特别是持刀的这种,往往都会故意损伤被害人脸部,有些因为感情冲突而起的犯罪,还会冲着被害人的生*器官来几下,这属于一种典型的泄愤心态。杀死被害人的手段,往往也出现一种过度伤害的特征,也就是施加了完全不必要的伤害程度,有的还会意犹未尽,在尸体上继续砍上几刀。而本案被害人,情况完全不同。身上的伤口更像是胁迫伤,脸部、生殖区域基本没有受损,反而是手指头被切掉了几个指节,这非常符合拷问、逼迫的行为模式,却一点也不符合泄愤杀人的特征。我的意见就是这三条,各位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