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对政府不满的人很多,而且形形色色。但是真正要把怒火发泄到国旗上的人,却极为罕见。
1989年,芝加哥有个学生办了一个艺术展。美国人有个共识,就是艺术创作是言论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艺术家可以作出一切聪明和恶劣的创作,但不会有人干预。这次展览不仅有烧国旗以及国旗覆盖棺木的照片,还向参观者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展示美国国旗的恰当方式?参观者可以留言。这时,一个“恶劣”的念头冒出来了:主办者在参观者和留言本之间的地板上,平铺了一面美国国旗。想留言吗?你必须踏着国旗走过去,站在国旗上。
本来是最没人管的艺术展,却引起朝野大哗,可见大多数美国人是多么热爱国旗。两个州议会相继通过议案谴责这一展览,有五千民众集会抗议这个展览,甚至连当任总统布什也出来谴责这个展览。1989年3月16日,美国参议院以97比0一致通过了对1968年联邦反亵渎国旗法的修正案,规定以后谁把国旗铺在地上就是犯法。
在国会通过该法后仅几小时,就有人在国会大厦前当众烧毁了一面国旗,以示挑战。原来极其罕见的烧国旗案,因此发案率大幅上升。这是处于少数的一派在有意挑战司法。为了推翻一个法律,你只有以身试法,才能给最高法院一个裁定上诉案的机会。
我们看到,一个问题产生后,可能会经历漫长的,涉及政府三个独立分支和民众的反复推敲。“烧国旗”犹如一个烙饼,不断被翻来覆去地煎烤。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在法庭和电视里反复讨论,大众和精英充分地进行交流。民众在倾听各种观点之后,也从单纯的感情冲动中清醒,开始更深层次的思考。这类讨论和交流,是美国人悄悄地提升他们国民素质的一个途径。
1998年底,联邦参议院终于决定,拒绝接受这个有关禁止亵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提案。
我们看到,美国很少有人烧国旗,可是一旦有人把怒火发在国旗头上,他们挑战的实际是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主流舆论。当这样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挑战,就应该拥有一整套程序性非常明确的制度来保证一个非主流观念的提出、讨论和验证。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以最大的可能,进入理性思考,得出他们一个又一个阶段性的,不断的思辨和结论。可能是有反复的,可能在某个阶段得不出正确结论,可是他们每往前走一步,都是扎实的,社会就这样慢慢进步。
其实,美国国旗“让烧”了以后,就更没什么人去烧国旗了。就像大家说的,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你还烧它干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