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娘年近六十,身体很棒,家里地里的活儿都是她一个人包了。这天,恰逢城里举办庙会,胡大娘决定去看孙子。
胡大娘来到村口候车站,和许多人一起等车。很快公交车来了,车刚停下,众人一拥而上。胡大娘见状,就后退一步,让人先上。
众人陆续上完,驾驶员按了下喇叭,示意胡大娘动作快些。胡大娘左脚刚踏上车,车门就“呼啦”一声关了起来,一下子将她关在车门外。胡大娘的左脚被夹痛了,她“哎呀”一声叫了起来。此时,那门“呼啦”一声,重又打开,胡大娘身子一晃,扑通一声,右肘向下摔倒在地,顿时觉得右臂疼痛难忍。
大家赶紧叫驾驶员停车,然后叫来救护车。送到医院一查,胡大娘的右胳膊摔成了粉碎性骨折。
闻讯赶来的儿子媳妇问是怎么回事,公交公司的领导一边赔礼,一边把当时的情况说了一遍,并保证按有关规定赔偿。儿子媳妇见对方这么通情达理,也就没多提要求。
可胡大娘毕竟年纪大了,出院后,右手一拿东西就抖,连端碗都使不上劲。这下一家子都慌了,他们赶紧去交警大队反映情况。
交警告诉他们,处理结论出来了: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经司法鉴定,胡大娘为十级伤残,按车上乘客赔偿,约三万余元。
只赔三万元?胡大娘一家愣住了,光医疗费就花去了五万多,今后生活怎么办?交警找来保险公司的李经理,李经理同情地说:“按规定,车上乘客只能赔这些了。你们签字后,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将赔偿款送到你们家。”
胡大娘家人一商议,这字不能签,太少了。这事就这么僵了下来。最后,还是在城里工作的儿子见识广,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听了经过后说:“这个字,你们不签是对的,这样吧,你们将公交公司、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他们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合计九万元。”
半月后,法庭开庭,矛盾的焦点有两点:其一,胡大娘的身份是什么?事故发生时,她是车上人员,还是候车人?其二,这钱该由谁来赔?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胡大娘是车上人员。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得很清楚:司机驾车载胡大娘,从这“载”字来推敲,胡大娘应该是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受伤不适用三责险,只能是公交公司按违约赔偿。
公交公司一听,当即反驳说,怎能只凭一个字就认定胡大娘是车上人员?司机关门时胡大娘只有一只脚在车上,而开门时她已倒地,这车上人员能倒在地上?分明是候车人,候车人意外受伤,正好适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法官认可了公交公司的说法,审定胡大娘身份为候车人较为妥当,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这个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本车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车人员”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位置的一切人员。而“本车人员”在车内受到的伤害,保险公司不予以交强险赔偿。
故事中的胡大娘,因左脚刚上车,右脚还在车外,显然尚未到达“安全位置”,故不能认定为“本车人员”,而当属“候车人”。至于胡大娘主张的赔偿,无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都不影响她要求赔偿的主张。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她的损失,那么公交公司也脱不了干系,理应补足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