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英是个女老板,在市区关东路上开了一家服装店。
这天上午,余英开车去店里取衣服。到了店门前,她将车停稳,心想几分钟的事,所以就没有关闭车窗,放在副驾驶座椅上的挎包也没拿,下了车径直走进店里。
几分钟后,余英从店里出来,正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挎包不见了!一时间,她浑身冷汗直冒,包里除了一部高档手机和8000多元现金之外,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各类重要物件呢。
懊悔不迭的余英,当即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幸好,店门上方装有监控探头。民警从监控录像中看到,一名穿着褐色夹克衫的男子在余英进店后,迅速蹿到车旁将手伸进车窗,从副驾驶座椅上拿走了挎包。监控设备拍下的图像非常清晰,能够清楚看到嫌疑人的长相。这时余英的脸色变了。当民警问余英认不认识此人时,余英吞吞吐吐,不知该如何说。
民警看出端倪,便让余英先回家想想,并告诉她公民有义务帮助警局抓罪犯。
余英一离开,民警就对重点对象进行仔细搜寻。很快,在几里外一个小区里发现了嫌疑人黄冲,立即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
在派出所,黄冲直爽地承认余英的挎包确实是他拿的,但不承认自己是小偷。黄冲说:“我与余英的老公何勇是好朋友,包是何勇请我拿的,我一拿到包就交给了何勇。”
什么?丈夫“请”人偷自己妻子的包?民警赶紧叫来何勇,一询问,事情的真相才浮出水面。
原来,余英这人大大咧咧,做事经常丢三落四,车窗不关、车门不锁是家常便饭,为这,已经被偷过两次。何勇为了给妻子“上上课”,帮她“长长记性”,就请朋友黄冲客串“小偷”,演了一出“顺手牵包”的戏。
那天,余英驾着车一上路,黄冲就按照“导演”何勇的指示,骑着摩托车跟在车后。巧的是,余英的老毛病还真犯了。黄冲拿到包后,立即交给了何勇,何勇原本想等妻子回来后再“教育”她,不想余英已经报了案,余英一报案,事情就闹大了。
闹剧过后,何勇夫妇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没想到,过了几天,何勇和黄冲被传唤进了派出所。
民警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他们的行为虽然还不至于犯罪,但这种“上课”方式很不可取。
特别是黄冲的举动,浪费了警力资源,也引起了周围群众一定的恐慌,有扰乱社会秩序之嫌。何、黄两人连连向警方检讨,深表歉意。
黄冲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盗窃罪?这是本案的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占有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四点,分别是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故事中,黄冲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但黄冲的行为会给社会治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他和参与“密谋”的何勇要承担责任。
另外,余英报案后,警察立案,所以她知道真相后,应马上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