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民提前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房子简装后一直闲置,他偶尔会去转一趟。
这天,两个法院工作人员给郑大民送来传票,说他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对方已将他告上了法庭。郑大民细看原告物业公司的起诉书,不看则罢,一看他快气炸了:自己欠了小区物业管理费5000元,对方不仅要自己还清欠款,还要支付50000元滞纳金!这滞纳金咋这么多呢?
郑大民平生第一次惹上官司,有点慌,他忽然想到侄儿是律师,当即电话求助。侄儿听完,便来到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调查。
据物业公司方反映,郑大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就没缴纳过物业管理费,“这几年一到年底,我们就找郑大民,他一拖再拖,最后竟说,他的房子一来没人居住,二来也没租给别人,根本用不着交物业管理费。”工作人员边说边拿出每次向郑大民催缴物业管理费的函件存根,以及每次通话的原始记录清单。
郑大民的侄儿问工作人员:“你们起诉追缴50000元滞纳金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和业主之间签了协议,逾期不交就要支付滞纳金。”工作人员拿来协议原件,上面违约责任有一条:“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不按规定和期限缴纳费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
几天后,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于物业管理费牵扯到每家物业公司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庭那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的说,这滞纳金咋高出管理费那么多呢,真是不合理;有的说,双方约定在先,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一定错不了。
不久,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郑大民将所欠物业管理费全额交清,另支付物业公司违约金1500元,与物业公司主张的50000元相去甚远。
法庭判决后,物业公司方不服,明明是“滞纳金”,怎成了“违约金”?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咋不按协议执行呢?
法官解释道:违约金和滞纳金,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滞納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相反,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滞纳金”,而应提“违约金”。
律师点评:
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定义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因逾期而向国家缴纳的各种费用,是一种行政责任的形式,属行政管理的罚金。违约金定义,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一般使用在民事领域中,是违约的民事责任形式。
故事中郑大民不交物业费,显然属民事违约行为,当以“违约金”处理较为妥当。
(发稿编辑:陶云韫)
(题图:张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