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忠
三个多月前,老王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平时使用一直都好好的,可这天不知怎么了,正洗着澡呢,热水器突然冒出一股白烟,还发出“噼里啪啦”的声音,接着,老王就一头栽倒在浴室里……待醒来后,老王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家人告诉他,他洗澡时,热水器漏电了,造成了事故,幸好被发现得早,才捡回一条命。
洗澡差点赔了命,老王很后怕,想到还搭进去不少医疗费呢,他心里实在憋屈,决定讨个说法。
老王回家翻找热水器的购买凭证,却不知放哪儿了,他只得去当初光顾的那家电器铺碰碰运气。没想到那铺子经营不善,准备关门了。
老板倒也实诚,得知老王的情况后,对他说:“老哥,你那热水器是在我这里买的没错,但你现在拿不出凭证,我也沒法儿替你解决问题,不如你找厂家试试?”
于是老王给热水器生产厂家打去了电话。听说出了事故,厂家也不敢怠慢,很快来人了。那人看了一圈事故现场,指着老王那台烧坏的热水器,面露难色:“我们的这款产品很畅销,市场上一直有不少假冒的,你这个机器烧得面目全非了,又拿不出购买凭证,实在很难确认是我们厂的产品啊……要不等我回厂里反映一下情况再说……”
就这样,一晃好几天过去了,厂家那边还是没回音。老王再打电话过去,对方却说,事故过去那么久了,现场也无法还原,是否因老王安装不当或者使用不规范等造成故障,也不好确定。
听口气,厂家已有了推脱之意,老王一气之下,找到了本地消费者协会。
消协的同志告诉老王,民法有个一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涉及人身安全的耐用电器商品,如果出了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是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的。也就是说,商品出了涉及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的问题,由产品生产者负责举证,来说明他们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老王使用的热水器是厂家的产品,还是冒牌商品;产品漏电,是用户使用不当,还是热水器质量问题所致,都应由厂家“自证清白”,而不能把举证责任当成皮球踢给消费者。
后来,消费者协会也联系了电器铺老板,了解情况后又出面通知厂家来解决问题。经过一番唇枪舌剑,因为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老王使用的热水器不是自家产品,也不能证明热水器发生故障时,不存在质量瑕疵,最终,厂家在无力自证清白的前提下,只能认可了这个事故的责任,包赔了老王的损失。
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举证倒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电脑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故事中,老王购买的热水器属于耐用商品的范围,且自购买至发现问题也确实在6个月之内,至于厂家辩解的假冒产品,这个举证义务自然当由生产厂家来完成。作为消费者,老王只要证明他购买的商品是耐用商品且购买之日起至发现问题时在6个月之内,那么就适用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一般商品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