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勤华
大明是干销售的,他工作用心,业绩十分突出。在年底的表彰会上,大明获得了公司大奖:两万元的旅游金。
同样获得旅游金的,还有同事小张。他动员大明搭伴儿去旅游:“这可是咱们好不容易得来的奖励!而且旅游期间,公司算咱们全勤,薪资正常发放。带薪旅游,多美啊,一起去吧!”
大明拗不过小张的热情邀请,便答应了,准备一起去海南玩一个礼拜。
过完春节,大明和小张告知了公司游玩的日期,便一同前往海南。
蓝天碧海之间,两人玩得很尽兴。一个午后,小张在酒店午休,大明到海边溜达。
不知什么时候,一个猛浪打过来,把大明卷入了大海……
几小时后,大明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警察给小张做了笔录,接着,他们第一时间通知了公司和大明的家人。
大明父母无法接受独子溺亡的事实。办完丧事,他们花钱请了律师,起诉儿子的公司。
老两口认为,儿子溺亡属于工伤,理由是员工外出游玩,是公司特意安排给员工的,旅行期间,公司以全勤对待,正常开薪;而且公司组织此类活动,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属于在工作时间派遣员工而产生的行为,只是工作地点进行了延伸,应该获得工伤保护。
但公司并不认同大明的死属于工伤,理由是,外出游玩跟公司餐补、五险等一样,只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完全有“去旅游”与“不去旅游”的选择权,不具有工作的强制性,所以大明的溺亡与其工作并不存在实质关联。
一审驳回诉求后,大明父母继续上诉。经过多部门认定,在第三个年头,高级法院终于给出了判定:大明外出游玩,是自愿参加的公司的福利,并不属于“因公外出”,不是工作需要;大明受到伤害的时间、场所,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自身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大明父母还是无法接受,但法律就是法律。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公司最终给了大明父母十萬元慰问金,以此来缓解他们的悲伤……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工伤认定的界限。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一起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这一系列的规定,最根本的便是必须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
故事中的大明,享受公司给予的旅游待遇,明显无工作上的直接关联,完全是一种福利待遇,所以,不存在“工伤”引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