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加拿大或美国这样的国家,法律之详备,有时令我们意想不到。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道路交通法上有如此一条:“任何人骑自行车上路,其自行车上至少要装有一个作用于后轮上的制动系统。这样可以使骑车人在干燥、水平和清洁的路面上进行有效的制动。”法律明确到如此之地步,违章肇事行为,真是难逃法网。毫无疑问,法律的刚性来自它的严密。法律的粗疏,有两个现象,一个现象是法律规范本身的缺失,条文粗疏,漏失了对一些社会行为的调整。一个现象则是法律语言上的含混其词。当然,法律的刚性也来自它的惩罚力度,但惩罚是基于法律规范之上的,如果律条本身尚有缺陷,惩罚也就失于公平。
在我国法律中,这两种现象都不少见。但我以为,法律规范本身的缺失,尚且情有可原,事物总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有个变化过程。随着法制建设的向前推进,法律总会不断趋于完善。而法律语言上的问题,则是在制定法律伊始便可以注意避免的。
我国的道路交通法中有这么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一条在实际中是执行得最差的一条。就以北京为例,几乎不管在什么地方,过马路都是令人提心吊胆的事情。几乎没有一辆车会在斑马线前停下来,也几乎没有一辆车会避让行人横过道路。这一条为什么难以执行?我以为,这一条光在语言的表述上就有问题。“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正在”两个字就有点说不清。何谓“正在”?走到什么地方称之为“正在”?是走在斑马线的附近就叫“正在”,还是已走在了斑马线的中央才叫“正在”?“应当停车让行”,在什么地方“停车”?是停在斑马线之外,还是停在行人跟前?
还有“避让”一词也让人费解。什么叫“避让”?《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躲避、让开。”这样的解释让司机如何掌握?是停下来叫“避让”?还是绕过去叫“避让”?只是减速算不算“避让”?如果减速就是“避让”,那么减到每小时多少公里才算避让?
我们在生活中可以笼统说的话,到了法律里面,就不能那么说了。制定法律要使用法律的语言。不然,这样的法律不但使人们在发生法律争执的时候,互相扯皮,莫衷一是;也令人在生活实际中,想遵法也莫知所措。
“应当减速慢行”、“避让”那样的语言,在法庭裁决的时候尚且是个依据,因为只要出了事情,就是没有“慢行”、“避让”。然而,这样的语言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无补于事了。我们的机动车何时才不在斑马线上横冲直撞?我以为,第一条就是先让法律“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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