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你就是监督你
——“西蒙·格里克诉约翰·坎尼夫案”
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不得拍摄庭审场景,这是各国通例。可是,公务人员公开执法的画面,是否可以任意拍摄呢?如果未经执法者同意,就拍摄执法场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8月26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西蒙·格里克诉约翰·坎尼夫案”的判决意见中,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偷拍”的代价
2007年10月1日,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因拍摄警察执法,遭警方逮捕。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格里克路经本地一所公园时,突然看到3名身穿制服的警察,正逮捕1名年轻嫌犯,便忍不住站在距离现场10英尺的地方观看。由于警察抓捕时动作过大,甚至有粗暴执法之嫌,旁边一名路人对警察大喊:“住手,你们弄伤他了!”见此情形,读过法学院的格里克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启动摄像功能,录下了警察抓捕的画面。在他看来,这些镜头今后说不定会成为指控警察虐待嫌犯的呈堂证供。警察发现被“偷拍”后,迅速采取反制措施,不仅逮捕了格里克,还没收了他的手机和内存卡。
格里克很快被当地检察官以多项罪名起诉。检察官诉称,格里克不仅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反偷录法》,还涉嫌扰乱治安、协助嫌犯脱逃。根据《反偷录法》,任何人未经允许,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其行动或通话,都构成“非法偷录”,最高可处5年监禁、1万美元罚金。更要命的是,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格外注重隐私保护,别的州《反偷录法》最多规定,被偷录通话内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同意,偷录者即可免责,而该州却偏偏要求必须双方都同意才不算“偷录”。
2008年2月,波士顿地区法院驳回了对格里克的两项指控(协助嫌犯脱逃的指控已被检察官主动撤销)。法官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格里克的拍摄正大光明,根本算不上“偷录”,逮捕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警察不能因为自己实施逮捕时被人录像感到不悦,就将格里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行为视为犯罪”。
脱罪后的格里克不愿轻易放过那几个警察,希望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纪律惩戒,但警局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格里克随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波士顿警局和相关警员。格里克认为,警方的逮捕行为,侵犯了自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免拍”权吗
此案审理之前,警方律师请求法官直接驳回格里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宪法上的豁免权,可以拒绝被任何其他人拍录。但是,法官在进行听证之后,当庭驳回了警方的动议。法官的理由是,除非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务公开是基本原则,警察执法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