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纠结偷录执法作者:何帆摘自:《看历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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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纠结偷录执法作者:何帆摘自:《看历史》(2)
2014-09-17 09:42:17 /故事大全

按照联邦诉讼程序,警方就本案涉及的宪法豁免权问题,直接上诉到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格里克的律师戴维·弥尔顿提出,使用现代技术,搜集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有关的资讯,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警方聘请的律师则回应,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确有必要,但是,为确保官员尽职履责,法律必须保护他们正常履行公务时免被骚扰、分心。另外,根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的一项判决,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拍录政府公务活动的权利,但格里克并非新闻工作者,所以,其拍录行为不受宪法保护。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种利益的平衡。对普通公民来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障他们搜集、传播各种合法信息的权利,哪怕这些信息关系到军国大事、政府公务。这种搜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而对警察来说,如果时刻担心被人偷录拍摄,甚至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调侃对象,执法时就可能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影响执法效果。两种利益孰重孰轻,必须由法官来做判断。

法官们给出的答案是,言论自由权利更重要。合议庭一致作出裁决:警方执法时,不享有免受拍录的宪法豁免权,抓捕格里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公共事务”与执法监督

由利佩兹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说理透彻,层次清晰,俨然一篇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论文。判决书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拍录警察执法活动,并且对外传播,都是讨论“公共事务”的表现。

利佩兹法官承认,与传统指控记者“偷拍”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拍录者是普通公民。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搜集、传播与公权力有关的资讯是媒体专利。“政府的大门,对任何公民都是敞开的”。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普通公民与新闻记者在资讯搜集、传播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过去需要一个团队、一台摄像机才能搞定的画面,现在只需轻轻一摁手机即可办到。突发新闻也不再依靠主流大报传播,无数博客、微博的博主,都可以成为发布信息的平台。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新闻工作者。另外,格里克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偷录”,因为他拍摄警察执法的地点是公园,正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论坛”。

利佩兹法官总结道,尽管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是,公民在公共场所拍录政府行为,包括司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自由。尽管这份判决并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而且只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有效,但对其他法院来说,也将成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

虽然中美两国法制不同,但执法者应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却是共通的道理。近年来,因为拘留用摄像机拍摄执法活动的公民而招致社会各界批评的事件偶有发生。在这个人人都可以发微博的“自媒体时代”,如何在全民监督的舆论环境下保持谦抑、透明的心态,是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执法者必须面对,也必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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