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12)

 
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12)
2016-09-11 01:49:21 /故事大全

罪与罚(2)

《史记·夏侯婴列传》载: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馀,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

汉高祖刘邦因玩笑而误伤了老同乡夏侯婴,此事被人告发。高祖当时是亭长,担心遭到从严处罚而坐伤害罪,就申辩根本没有伤害夏侯婴的事实,夏侯婴对此也作了证言。此后案件反覆,夏侯婴为此坐罪,拘禁一年多,遭笞打数百次,终于为高祖开脱了罪行。

正史称犯罪事实的显露为“发”或“觉”,又称“发觉”,即今天所用“发觉”一词的语源。那么,秦廷是依靠什么手段来发现犯罪事实的呢?

这就是上述引文中的关键词--告。

意思是,告诉、告发。

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要放到现在,只要不致产生严重性的后果,比如够成级别的伤残之类,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顶多算是民事纠纷,赔个不是,付点医药费,关系要真铁,可能打个哈哈,这事就算过去了。

问题是,帝国当年并不这样认为,却是“小题大作”起来,这缘于当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规--连坐制度。

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其中一家犯法,其余九家必须告发,若隐匿不报,则十家连坐,要被处以腰斩的酷刑;若纠察检举犯法者,则可以得到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的奖赏(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秦廷这样做的目的,意在严禁民人轻易犯禁。

就是说,举报犯罪事实,这是帝国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某人才成为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的污点证人。

告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前面提到的告发,被别人举报;二是自告,相当于现在的自首,可以作为减刑的条件。

关于后者,相当的人性,这一原则现今依然适用。

当然,有一点与现代不同,所谓“自告”,除了犯罪嫌疑人自身之外,他的直系亲属也有“自告”的权利。这或许和当年的另一项法规--缘坐制度有关。

所谓缘坐,是指以家族本位为基点,正犯本人和相关亲属连带受罚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了一批秦代竹简,学界称睡虎地秦简,也称云梦秦简,记载了当时的法律和公文。其中有一篇《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司法解释。

针对缘坐,《法律答问》有这样一条记载:

“丈夫有罪,妻子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

以上是秦律的正文,但有执法官还不大明白,就问了:

“那么,其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

答:不没收。

如果当年确实发生过类似的案件的话,其妻适当地运用“自告”的权力,因而获得了免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缘坐的原则,要真这样,那也忒惨了,后人咒骂秦朝酷政,也就骂得有理。然而,根据近代学者的研究,缘坐是针对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而言的。

换言之,一般的民、刑事案件,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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