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好像成了某种定论,但是,这说法的由来却相当含糊。有人还再三强调说那是文明古国的遗风。
有一天我没事儿乱翻书,看到古人诉讼的详细记述,中国人不仅会打官司,而且,规矩也足够繁杂。告状一方在“告”之前要先备下抵押物才被官府“听之”,这“听”,就是接案,就是被青天大老爷受理了。按《周礼·秋官》记载,刑事诉讼要抵金,民事抵矢,矢,就是箭,或者金或者箭,衙门口摆放三天,才可能被“听之”。如果原告以不实之词诬告,抵押物必须按惯例扣留充公。由此可知道,古人并不统统高风亮节不屑于讨说法。古人中也一定有怕麻烦怕损失财物怕官府偏袒庇佑而忍气吞声的。衙门,既充当法官又充当律师,一个官一张嘴可以断人生死,官重而民微,就成了必然。
古人有了冤屈,比如邻里纠纷,想讨说法就备一百支箭为一束,所以用箭,据说是取短箭箭杆挺直的意思,表示自己所说全是真的,没半点不实虚妄之词。旧连环画里三国时“草船借箭”的那十万支箭,恐怕不少来源于民间诉讼。
古代的贫苦孱弱的人没有法律援助,但相应的有“立肺石以达民隐”。官府设置一块石头,远近有穷人告不起状的,垂立在石头旁边三天,就会有人按程序向上传达通报。这种法律援助,《周礼》中有记录,直到六朝还保持着。
官府判决不定的案,会用“盟诅”,原告被告双方以及他们的乡邻亲属全到场,杀牲盟誓,理亏说谎的一方当着众乡亲的面,见到牲畜流血,往往承受不了内心的惶恐,露出马脚,府衙可以根据察言观色判案。这办法有点现代“测谎仪”的作用,还兼带陪审团的色彩,在迷信又封闭的古代,谎言往往经不起这最后的考验。即使哪个侥幸逃脱了,也要面对周围知情人的长久监视,这后一个震慑力也许更强大而持久。
古人犯案,缉拿归案,要穿赭色囚衣带枷锁囚在牢中。最重的罪,头、手、脚,全部被固定在枷镣中,中等犯罪铐头锁脚,双手有自由,轻罪只戴脚镣,解放头和手。我始终不明白,锁住头的必要性在哪里?脚可跑,手可逃脱可反击,头,只会想只会看只会喊只会听,全是形而上。大概头涉及的是尊严,而对尊严的禁锢大约算古国遗风仅剩的证据?
我们通过现代人演绎的《水浒传》,知道了古时候押运犯人的许多细节。而《吕氏春秋》中讲到的“递解罪人”,要用皮革固定手,用胶糊住眼睛,那个押解过程多么痛苦,故事中的武松林冲好像押解路上受到许多优待。
今天的德国有历代酷刑展览馆,中国好像没有,但哪个文明都不缺少酷刑。周朝时候,有暴尸三日的记载。重罪犯被砍了头,还要在闹市上展示尸体,写明罪行昭示民众。三国时候,王充杀董卓,当街暴尸,据说“卓尸肥,夜燃灯于脐中,谓之卓蜡”。想想黑夜里的董卓之蜡,在风中断续飘忽,行路人避之不及,街巷中的惊恐气息,古人不是不善官司,恐怕是噤若寒蝉。
(一米荐)
选自《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