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灭六国以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到了汉代,一是疆域扩大了,二是郡、国的范围划小了。到汉末郡国有103个,县邑是1314个。
汉时中央与地方郡守的考察主要通过各郡岁终的计簿,地方官报告一年政绩的状况,然后郡守的升迁黜陟以上述考察为准。但在汉代,郡太守每年上报的计簿是否正确,是否有虚报的数字,丞相和御史大夫无法一一到那103个郡国去具体核对。在这个背景下,促使汉武帝下决心,派遣十三州刺史巡视地方行政工作。
汉武帝设置十三部刺史的时间是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当时郡太守的年俸禄是二千石,而刺史只有六百石。可谓以小人物制衡大人物。
根据《资治通鉴》,刺史到郡国巡视的职责和范围包括: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这一条是对地方恶势力而言);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尊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这一条是考察地方郡太守有没有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有没有利用权力谋取官员私利,侵占百姓的田宅,造大房子);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那时地方上刑事和民事的裁判权都在郡太守一人手上,这一条便是考察郡太守有没有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这一条考察地方官是否任人唯亲,在选任官职时搞近亲繁殖,搞变相的世袭制);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这一条考察官员的子弟是否利用父兄的权势,在地方上为非作歹,包揽和请托词讼);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政令。(这一条考察地方官是否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权钱交易,接受贿赂,违背政策法令审批项目)。”
从刺史在地方上巡视的这六条职能看,都是对着官员及其子弟和地方黑恶势力为非作歹的行为,维护弱者的利益。他们一般在秋天八月巡行郡国,岁末到京师报告巡行郡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