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七年却未执行的案件:
李建民现年58岁,原安徽省灵璧县供销社职工,1992年底因涉嫌贪污罪和非法拘禁罪被灵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法庭宣判之后,却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情:当庭宣判之后,法官们先后离去。李建民见没有人管他了,于是也就大摇大摆地走出了法院,直接回到了家里。李建民说:"我又上班了,我又过组织生活,我又交纳党费,一直也没有追查我。"本来应该在监狱服刑6年的李建民在家里自由自在地生活了7年,他在家里养猪、喂猪,哪儿都没去。直到今年3月份,李建民被人举报后才被收押。
为了了解这起离奇的案件到底是怎样发生的,记者首先找到了当年李建民案件的审判长范钦刚法官,他现在已经是灵璧县法院的副院长了。当问到为什么法院在当庭宜判完之后没有对李建民进行拘留或者羁押时,范钦刚说:"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应该这样做。而且法院宣判以后还有一个生效期限,这个判决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我们不能执行收押。"
范钦刚法官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按照1997年之前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当庭宣判之后,对李建民必须立即予以收押,这是法律程序上的一个基本常识,不管是新的还是旧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都是一样的。那么即使在当庭宣判时没有予以收押,等到了1993年1月6日,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建民为什么仍然没有被收押呢?范钦刚说:"应该由公安机关根据我们的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由他们负责将被告李建民收监执行。"
法院说按照程序他们已经交给了公安机关,应该由公安机关将李建民抓到看守所去执行。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去抓呢?对此,灵璧县公安局分管看守工作的副局长张梁认为应该由人民法院将李建民抓获后,送交看守所。
原来李建民所犯的贪污罪和非法拘禁罪,是由于1989年李建民受灵璧县外贸局委托,收购黄豆引起的。灵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建民受外贸局委托,在收购黄豆期问,挪用外贸局公款2万元拒不归还已构成贪污罪。李建民为追还欠款,竟以绑架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且责令李建民退回非法所得1。5万元。_退回的程序是先由李建民将钱交到法院,再由法院将退回款转到灵璧县外贸局。
对于李建民的说法,范钦刚说:"据我回忆,我们的每一个承办人员,包括书记员,没有任何人讲过这话。"
如果李建民说的是事实,那么此案的性质就绝不仅仅只是一个所谓程序衔接不当的问题了,那就是一起严重的司法腐败案件。可是李建民对于自己所说的话却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由此这宗案件似乎又回到了程序衔接不当这个问题上来了。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析,此案如果确实只是程序上衔接不当,造成李建民7年未被执行的话,那么当年在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上签字的原看守所所长张道计有可能责任最大。因为按法律规定,他应该收到罪犯李建民本人后才能签字,结果他却在没有见到李建民的情况下,在法院的刑庭就把字签了。
张道计说当时他跟刑庭的人讲,因为没有交通工具,没法收人。所以让法院的人把李建民送到看守所。一天上午,法院的范钦刚、李祥永等同志开车将李建民押到看守所的大门里,但法官们讲:通过做李建民的工作,他愿意还款,接着又把李建民弄上车带走了。
对段细节李建民给予了印证,他说:"大概1993年到1994年的样子,范钦刚到我屋里,要2000元钱,如果给2000元钱就不带我走,我说我2000元钱也没有,就上了车把我送到灵璧县着守所了,后又将我拉回去,我想这无非是催促我快速还账。"
如果张道计所长和罪犯李建民说的都是事实,那么范钦刚对记者所说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将李建民抓住并送到看守所去执行的张道计程序之争,所谓因为程序衔接不当而导致李建民7年未被执行的说法也就是故意放出的一团烟雾了。
当记者再次见到范钦刚的时候,他又作了这样的解释:"有一次我们到杨瞳镇去办案,当时我们发现李建民没有被收监执行,我们就当机立断,将罪犯李建民带到看守所并交给了看守所的张道计同志。"当被问到为什么与张道计所长讲的事实有出人时,范钦刚说:"有可能想为了推脱公安机关的责任。"
张道计所长说,他万万没有想到范钦刚法官居然说将罪犯李建民交给了他,真要是那样的话,私放罪犯逃脱的人就是他自己了。为了澄清自己所说的话,张道计又给记者提供了一个新情况,说是在2001年8月7日记者到达灵璧县的第一天,采访范钦刚之后,当他得知第三天要采访张道计,就专门到公安局找他,叫他不要讲曾经把李建民带到看守所后又带走的这一段事实。范钦刚来的时候,监察室主任王萍兰在场。
第二天中午,记者找到了主萍兰主任,当问到此事时,她说:"我正在搞材料,我没有注意听。"王萍兰的这种反应出乎张道计所长的意料。情急之下,张道计想起王萍兰主任曾经将范钦刚法官对他说过的话,跟公安局预审股长张如勤讲过,于是提议记者去找张如勤。张如勤对记者:"那就是范钦刚给张道计讲的,范钦刚给他讲,要是不清楚,说不清楚就不要说了。"
不管范钦刚法官那天对张道计所长所说的原话到底是怎样的,从调查到的内容来看,起码范钦刚法官当时不是很希望张道计所长讲出那一段故事。但是张道计还是讲了,这使此案的性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管是公安局的张道计还是法院的范钦刚,他们之间肯定有人在看守所内私自放了罪犯李建民,那么是什么原因驱使司法人员放了李建民呢?既然是李建民同意还款,记者便请李建民的妻子找出了李建民还款的收据。从收据上看,李建民于1992年到1993年一共交给灵璧县法院刑庭共6200元退款,还有一部分至今尚无力偿还。那么按照判决书上的第2条判决:非法所得款责令退赔,这6200元钱应该在6年前就已经由法院转到退赔单位灵璧县外贸局了。
记者又来到外贸局询问李建民的还款晴况,单位的会计说:"账上一分钱也没有还到。"
6年了、钱到哪儿去了呢?记者与法院联系,希望说明这6200元钱的去向,法院却说会计出差了。在记者的再三等待下,已经退休的原刑庭的老庭长张中堂终于出面了。他说:"这一部分钱呢,当时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和县政法委书记在会上都讲过,刑庭的办公经费不足,可以从没收的或者是追缴的赃款里面补充使用。"
根据前面调查的情况看,首先,不管是公安局还是法院,总之是有人私放了罪犯李建民,判决书的第1条判决,有期徒刑6年被人为地破坏了。其次,李建民退回的钱被法院用掉了,判决书的第2条也被人为地破坏了。那么在今年的6月2日,灵璧县检察院为何还要下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呢?分是不是张道计所长在检察院法纪科调查此案时,没有说出他对记者讲的那一段关键故事呢?
事实上,张道计所长已经在检察院法纪科调查此案时讲过此事了,既然如此,为什么检察院还要下一个不存在拘私、拘情、枉法问题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呢?灵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殿伟说:"不立案决定书是6月2日经过政法委研究作出的。"他说,由于政法委催得紧,他们调查的时问实际上只有4天。张道金们听长讲出了那一段故事后,他们还找过范钦刚核对此事,但范钦冈吐没有说清楚,导致调查悬在了半空。那么范钦刚法官没有说清楚,指的是什么?记者找到检察院法纪科具体负费此案的检察员张连新。她说找范钦刚调查情况后,范钦刚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笔录没法进行下去,检察院就再也没有对这个关键环节进行调查,对李建民退赔的欠款被法院用掉这个环节也没有进行调查。
必定有人在看守所里私放罪犯李建民这一事实,其实对于灵璧县公、检、法的有关人员来说,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早在1998年12月,灵璧县检察院对灵璧县公安局开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希望公安局将李建民赶快予以执行收监。对此,灵璧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梁说:"从来没有人向我反映过,我也不清楚,我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个报告。"
记者在灵璧县调查了9天,在最后一天见到了灵璧县政法委书记杨荣芝,他就是当年市判李建民案件时,灵璧县法院的院长。当问到下一步检察院调查的核心事情是什么时,他说:"查清对李建民的判决没有被及时执行的原因何在?责任在谁?谁该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核心。"
在记者离开灵璧县后不久,灵璧县成立了新的调查组,再次调查此案。国庆节后,具体负责调查的张连彩电话告诉记者,新的调查结果已经基本出来,有关人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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