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千万富翁扭曲的盗窃人生:
"叮叮叮......"怀柔区某小镇派出所值班人员老张的电话又响了起来。"喂,您好。这里是派出所。什么?您的家庭被盗窃了?好,留下您的地址,我们马上就到......"
这已经是老张这个星期接到的第三起报案了。老张也觉得奇怪:当地一向民风朴实,不要说盗窃了,平时连邻里纠纷都很少见。自己在这里工作近二十年,对于辖区内甚至已经有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自信。但是最近这是怎么了?
更令老张纳闷的是,近年来大家腰包都鼓了起来,当地虽然经济水平虽然较之北京城区内尚有不如,但也绝不能算是穷乡僻壤,但这三起案件盗窃案的被盗标的却有点寒酸。前两起案件报案丢窃物仅仅是人民币贰佰元,这一次丢失较多,也仅仅一千元人民币。
屡现盗窃乡村宁静被打破
区公安局对于这个案件高度重视,指派专门办案人员侦破此案。但是,令老张想不到的是,这个案件也和前两个案件一样,案发现场没有留下一丝指纹和撬动的痕迹,整个过程极其"老练",没有给办案人员留下一丝线索。
"我和我爱人今天出去逛街,回家的时候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只是平常钥匙转门两圈门就开了。但是这次回家转了四圈门才开。我们进门后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我去卧室休息的时候发现我规制的一个白色塑料袋意外地放在了我床上,我觉得有些不太对劲,赶紧查了一下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现了有一千元现金没有了。我就第一时间报警了。"受害人小王向警方表示。
"对,回到家的时候除了门比以前更难打开外没有任何异常。要不是小王发现了那个白袋子,我们完全没有注意到有人来过我们的房间。我们第一时间报警,没有再动过案发现场。"小王妻子小马补充道。
技术人员赶紧在门把手、衣柜等较容易留下指纹等痕迹处进行指纹提取等证据收集情况。遗憾的是,同前几次一样,这次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案件至此,似乎陷入了僵局。
案件调查宝马车主浮现
"一般来说,作案水平达到不留丝毫痕迹的肯定是惯犯。但是,达到这种水平的墙上君子会只窃取1000元就飘然而去吗?辖区内很久没有盗窃案件发生了,几个不良少年自己也都认识,没有人看上去能够做到这么的完美犯罪的......"老张分析着案情,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会不会是外来犯罪呢?能够有这种水平而又不是本地人,只可能是外来人口盗窃。"想到这里,老张似乎找到了点线索。
老张的分析得到所里领导的认可。大家决定,将小王两口子逛街时间段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监控全部调出来,逐一排查。
小区的摄像头已经十分陈旧,但是在民警们不懈排查和逐一分析后,一辆挂着河北牌照的车子出现在了大家视线范围之内。
"不可能吧?"办案民警很难把这辆车和那个盗窃一千元的犯罪联系起来。
这是一辆宝马x5,市场价格在100万左右。
"开着宝马来盗窃?"老张只能以"不是我不明白实在是世界变化快"来解释这个现象。
"不管怎么样,一定要按照这个车牌找到车主。"负责本案的领导做出指示。
通过有关部门,办案民警终于在河北香河找到了这辆宝马x5和他的车主刘喜。
刘喜承认当天曾经开车进过该小区。但据刘喜所说,当天是和几个朋友来怀柔旅游过程中,自己感觉拉肚子才开进了小王所在社区寻找公共厕所,自己根本没有盗窃。而且自己家境殷实,没有必要驱车百里来到怀柔前来盗窃。
办案人员也觉得不可思议,从河北香河开车来到怀柔就为了盗窃一千元钱,这个事情从逻辑上实在难以说通。更何况,从现在的证据来看,犯罪份子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指控刘喜明显证据不足。
"谢谢您协助调查,我们只是了解一下情况。"就在办案人员已经准备放人的时候,突然门外传来了一个声音:"等一下。"
老张拿着手机跑到了询问室。
端倪初现一瓶"露露"暴露行踪
老张跑来,是因为案件发现了重大线索:
小王夫妇刚刚打电话前来告诉老张,在家中发现了疑似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唾液。
原来,小王夫妇报警后,在厨房后面发现了自己刚买的一箱"露露"饮料被动过。两人回忆后发现,都没有喝过这箱露露。那么,饮料是不是被窃贼打开喝掉了呢?
于是二人赶紧在屋内寻找,看看能不能找到窃贼喝下饮料后留下的证据。最终,小马在冰箱里发现了一瓶还没有喝完的露露。
"会不会这个是破案的关键呢?"小王夫妇也不敢确定。但他们赶紧拨通了老张的手机。
得到消息的办案人员十分兴奋。他们立即带着专业人员前往小王夫妇住所地,经检查,露露饮料罐上没有留下任何指纹,但留下了唾液斑。专业部门通过与刘喜的唾液进行比对后做出了如下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物为刘喜所留,不支持为其它个体所留"。
案件至此,端倪初现。侦查人员也进一步展开了对于刘喜的调查。
幼年坎坷成当地励志80后
刘喜,1980年出生在河北省香河县,现在是河北省香河地区小有名气的家具商。刘喜少年坎坷,出生没多久,父亲就过世,作为家独子的小刘喜被母亲带着改嫁了同村的一户村民。1983年,3岁的小刘喜被确诊,从母体出生之时肾脏就出现问题。为了小刘喜的健康着想,刘妈妈不得不同意医生的建议,割掉了小刘喜一个快要坏掉了的肾脏。从此,刘喜也成了同龄人眼中的"怪人"。
至此以后,刘喜变得更加沉默寡言,与人鲜有交流。十四岁那年,小学尚未读完、成绩不佳的小刘喜就决定外出闯荡事业。母亲不舍自己年幼的儿子离开自己身边,坚决不同意。没想到,倔强的小刘喜竟然离家出走。
这一走就是十年,当再次回到家乡时候,二十四岁的刘喜已经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家具商人,他身着名牌、开着豪车、谈笑风生。"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谁又能把眼前这个老板和当年那个贫困少言的残疾少年联系在一起呢?不少中年妈妈拿着刘喜的经历教育着自己的孩子,不少刘喜当年的玩伴和同学私下戏称他做"肾斗士"。但是,每当别人问起刘喜这些年的经历,刘喜总是微笑着摇摇头,不愿意多说。
一年后,刘喜在母亲的主持下,娶了一个温柔娴熟的同村女孩。然后,刘喜将母亲接进了自己在燕郊购置的别墅里。村里人无不用羡慕地眼神打望着这个幸福的家庭。
陈述隐情自愿认罪请求法院轻判
这样的具有传奇经历、拥有幸福人生的千万富翁会开着宝马车来到百里外的怀柔盗窃"一千元钱"?这个事情听起来怎么都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刚开始,刘喜一口咬定自己进入过小王家,没有盗窃小王家的物品。当办案人员把鉴定报告拿给刘喜看的时候,刘喜沉默了。随后,刘喜向办案人员讲述了自己盗窃的始末。
据刘喜所言,自己并不愁吃穿,家庭和睦幸福。2007年的一天,刘喜开车前往通州一个客户家里谈论生意,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正当刘喜下楼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刘喜发现二楼的一家住户没有锁门。刘喜朝门内探视了一下,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户主没有在家。此时的刘喜感觉有个力量在推动着自己走进了房间,看着四下无人,刘喜迅速拿了桌面上的少量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匆匆逃离了现场。据刘喜回忆,回到自己车上的时候,全身都湿透了。后来,该案还是东窗事发,当警察找到刘喜家的时候,刘喜的母亲和媳妇说什么都不相信这个事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喜承认了盗窃事实,后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的刘喜在母亲和媳妇面前表明了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但不知为什么,经历过这次事情的刘喜对于开锁等技术性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兴趣,眼前总会浮现出自己翻墙越院的一整套模拟式的情节,而自己也会不时到网上去查找一下有关的技术要领。当然,刘喜把这些内心的冲动都隐藏在了心中,不敢与母亲和媳妇交流。
刘喜有些话也确实没有撒谎。这次他的确是陪客户前来怀柔休假并且洽谈相关生意。刘喜发现,这里的民风很淳朴,甚至可以达到夜不闭户的境界。
离开了家庭的刘喜总有一种想要翻墙越室,显现自己钻研成果的欲望。刚开始,每次有这些想法,刘喜就尽量克制,通过和客户聊天、开展唱歌等娱乐活动等手段转移注意力。但是,每次酒足饭饱回到自己宾馆房间的时候又都会感觉到无尽的空虚和无奈。
这天,在宾馆里百无聊赖的刘喜怎么也睡不着。第二天一早,一夜未合眼的他向自己的客户谎称自己不太舒服,开着自己的宝马车来到小王夫妇所在的社区。用刘喜的话来说,自己竟然鬼使神差地来到和当年在通州第一次偷窃一样楼层:四楼。望着这特制的防盗门,刘喜在楼道里几次退出又回来,最后还是把手伸向了门锁......
用刘喜的话来说,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开开的防盗锁,感觉拧两下后房门就开了。而后,自己在屋子里的大衣柜里找到了一千元现金。据刘喜事后所言,整个过程中,自己都十分紧张和兴奋,感觉是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一千元现金到手自己大功告成的时候,口干舌燥的刘喜在厨房门后找到了一箱露露,打开喝了几口后,刘喜把喝剩的露露放进了冰箱里。
"也许是自己从小生活困难,有不舍得丢弃剩下东西的习惯。也许是自己觉得想给房主留下点线索,害怕自己这么杰出的工作成果无人知晓。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喝完后我会把那半瓶露露又放回了冰箱里。当然,我也知道,这样可能让我的行为暴露或者功亏一篑,但就是忍不住......"刘喜这么解释着自己放回半瓶露露的动机。值得一提的是,整个过程中,刘喜都是带着手套,所以才会有先前文中所言,没有留下任何指纹痕迹。说到自己行为的时候,刘喜一脸惭愧,不知道如何面对自己的母亲和爱人。
而至于前几天,该地区发生的另外两个盗窃案件,刘喜则坚决否认与自己存在任何联系。
"鉴于被告人刘喜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被告患有偷盗癖,请求法院予以考虑。"被告人辩护人邓某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刘喜宣读了辩护理由。但是,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患有盗窃癖进行心理鉴定。
法官审理这起离奇的盗窃案件时也是哭笑不得。无论盗窃物品对自己是否具有很大价值意义,刘喜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上来看,刘喜盗窃的时具有完全知晓其行为后果的能力。事实上,从刘喜上次盗窃被惩戒后向母亲和爱人的道歉,再到刘喜话语中对于自身盗窃行为负面性的认识可知,刘喜是对于盗窃具有完全故意的主观要件。从客观事实上来看,刘喜也确实实施了开门撬锁等一系列行为进入被害人房内进行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中,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具有盗窃癖进行心理鉴定。与精神疾病不同,心理上的某些疾病并不足以导致情感、认知和行为活动的偏差,并不属于神经系统上产生的自控力减弱或者消失。退一步说,即使刘喜真的具有盗窃癖等心理疾病,也不属于法定上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最终,法院对于被告人患有盗窃癖心理疾病的辩护意见并未认可。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刘喜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做出后,刘喜没有上诉。法官联系了刘喜的母亲和爱人,希望她们对刘喜多一些帮助,对刘喜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正。法官还与监狱方面联系,将刘喜作为心理教育、矫治的重点人群进行特殊看护。
(本文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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