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宋朝官员因公要出远门呢,有没有“公车”接送?宋仁宗景三年(1036年),刘贡父的朋友欧阳修,因参与政争,由馆阁校勘被贬为夷陵县令。从京师到夷陵,有水陆两途,陆路近一些,水路远一些,但欧阳修家中没有良马,只好舍近求远,雇船走水路:“始谋陆赴夷陵,以大暑,又无马,乃作此行。”
宋朝设有发达的递铺与驿站系统。递铺负责快马传递,驿站负责公务接待。根据制度,官员若“差出勾当公事”,即因公出差,比如被委派到外地鞫治狱案、抚恤灾民、巡视地方,或者入朝奏事等,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份“走马头子”和一份“驿券”—凭“走马头子”可以调用驿站与递铺的官马;凭“驿券”则可在各地驿站免费食宿。
但宋朝政府对递铺官马与驿站食宿的管理甚严,只有紧急公务或急程赴任,才可以动用乘驿,如宋真宗时的一项立法规定:“今后除急程赴任及勾当紧切公事,即得乞乘马,余不得更乞支借。如违犯并勘罪严断。”欧阳修被贬到夷陵当个小小的县令,并不是什么重大、急切的事情,当然动用不了递铺与驿站的资源,只能自己雇船。
如果官员违反制度擅自动用驿站与递铺的官马呢?按照宋朝的立法,诈乘驿马,判流刑;未取得凭证而擅乘驿马,判徒刑;私借驿马,杖一百,若驿马借出五天,即判徒刑一年。
宋真宗朝时,荆湖北路转运使梅询,擅自将驿站官马借与广州知州邵晔的儿子,以便他赶往广州看望病危的父亲,导致驿马累死于途上。梅询用心虽善,无奈触犯了驿马制度,只能领受降职的行政处分。被贬为襄州通判。
北宋的“公务用车“制度,大致便是这个样子:宰相级别的高官配备专用的“公务车”(官马);重要部门的公务员出入办事,也可乘坐官马;出差承办紧急公务的官员,可以申请使用乘驿:一般官员则一概不配置“公务车”,想找代步的坐骑么?自己掏钱买“私家马”,或者租用“出租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