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3年,美国商人格林从西印度群岛贩运来一批西红柿,准备在美国的商场里出售。在此之前,美国人还不知道西红柿为何物。格林是第一个把西红柿引进美国的人,但是在进关时,却遇到了麻烦。按照美国当时的法律,输入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如果输入的是蔬菜,就得缴纳百分之十的关税。纽约港的税官认为西红柿是蔬菜,应该上税。
格林不想上税,为使西红柿既不上税,又能合法地进入美国,格林向税官提出,西红柿属于水果,水果是不用上税的。税官坚持上税,格林据理力争。
精明的商人格林不惜拿出几箱西红柿来,站在闹市区里,免费送给过往行人品尝,行人手里拿着鲜美的西红柿,一边品尝一边称赞这种水果好吃。随着品尝的人越来越多,人们的潜意识里认为西红柿就是水果,许多品尝过西红柿的人,准备购买这种叫西红柿的水果。
商人格林和税官僵持不下,最后走上法庭。作为被告,呈放在法庭上的西红柿让法官哭笑不得,却也不得不耐着性子听取双方的辩论。税官认为,西红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才能成为一道色香味俱全的佳肴。商人格林则认为,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而且西红柿的形状及色泽也都属于水果范畴。
当时的美国税法里,没有关于判定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的相关条例。法官贾勒斯·格雷听取双方激烈辩论后,经过磋商还是做出了判决:“就像黄瓜、大豆和豌豆一样,西红柿是一种蔓生的果实,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人们会把它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和芹菜等一样,作为蔬菜来食用,无论生吃还是熟食,它同饭后食用的水果是不一样的。”
从那以后,西红柿以蔬菜的身份,正式写入美国的税法里。而商人格林虽然输了官司,却是笑容满面。因为西红柿叫板美国税法,引起轰动,提高了西红柿的知名度,他的西红柿因此畅销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