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把中国的海洋利益分为核心利益、重要利益、一般利益、次要利益四类。
核心利益通常指一个国家必须全力扞卫的利益。重要利益指在不影响生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应该尽最大力量保护或获取的利益。一般利益是指一个国家应该用一般性力量去争取与保护的利益。次要利益是指一个国家用少许力量去争取与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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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海洋利益目标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例如核心利益决定了地盘儿和屏障,重要利益涉及在此基础上的存在与发展,而次要和一般利益是生计以外不那么重要的、可替代的好处与权利。确定海洋利益目标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报告按照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功能领域进行简要分析。海洋政治利益包括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外大陆架、公海等。沿岸国家的内水等同于领陆,领海除了无害通行权外也可以视同领陆,沿岸国家在这两部分海洋享有完全主权,大致上属于国家核心利益。
对于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国家享有不完全主权,即享有某些管辖权与经济活动权,因此属于国家的重要利益。各国对公海及其上空有平等的使用权,经过批准还可以开发特定区块的海底资源。这些属于一般海洋利益。公海的海洋运输通道通常具有可替代性,属于次要海洋利益。国际海峡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在没有替代者时属于重要海洋利益或一般海洋利益,在有替代者时属于次要海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