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6年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排除性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中国也没有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司法与仲裁在国家利益中的位置通常属于次要利益与一般利益,少数可达到重要利益,但很难达到核心利益。对大国来说更是如此。
中国的海洋利益在增加,会有更多的海洋利益达到重要利益的程度,通过国际司法与仲裁来保护自己海洋利益的必要性在增加。也许会在适当的时候调整相关政策,但这不意味着与中国有关的司法或仲裁案件将大量增加。
1月6日,南方航空的飞机从海口美兰机场起飞,飞往永暑礁
海洋利益分类并非只有一种
海洋利益是指人类可以从海洋获得的好处与享受的权利。前者与科技的发展与国家能力紧密相关,后者则随国际法的演化而变化。
海洋利益的内容非常广泛,为了研究与使用的便利,人们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从功能角度,有的将之分为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与海洋科学研究权,有的将之分为主权利益、空间利益、安全利益、资源利益、交通利益、科研利益、环境利益、国家统一、国家地位与国家角色,有的将之分为海洋产业、海洋运输、近海油气资源、海外企业与国人利益、南北极和平利用、海底矿产资源等,还有人通过枚举岛礁主权、海上通道安全、领海空间安全、是否适用武力等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