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台州中院判决,季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陈某也获此罪被判无期。另一被告人项某在庭审期间,因病去世。
法院认定:小瞿是被胁迫卖淫
开庭时,表姐夫季某和表姐陈某矢口否认强迫小瞿卖淫,表姐夫季某说,他是去给女孩望风的、做饭洗衣服的,他对小瞿像亲生女儿一样,表姐陈某也说没有强迫小瞿卖淫。因为小瞿想赚钱,不想被人看不起,自愿去做的。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2009年3月,季某、陈某将小瞿带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明知小瞿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胁迫小瞿卖淫。
后他们带着小瞿在台州市路桥区、龙泉,温岭市等地卖淫,收入全部归季某和陈某所有,至2011年3月,小瞿被迫卖淫达1400多次。
2011年4月至5月,季某和陈某还组织其他三个女孩和小瞿到温岭卖淫,2012年3月至7月,季某和项某又带着小瞿和其他三个女孩到温岭卖淫。
法院认定:小瞿当时被限制自由
小瞿在举报微博中说,“他们平时不让我和别人说话,否则就打我,也不给我手机,不能和外界打电话。即使去小超市,也是表姐夫开车送去,车子就在超市外面监视我”, “听到外面响起鞭炮声,才知道是过年,但还在接客……”
表姐夫季某则辩称,他们是给小瞿打工的,她的行动是自由的,可以去公园玩,也可以在外面过夜,他没有控制小瞿和其他女孩。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季某和陈某带着小瞿到台州路桥后,就开始强迫小瞿。
季某购置对讲机用来管理小瞿她们,在按摩店旁边租下5楼的房子作为盯梢用,数着她们接客数量,算着她们接客时间,防警方检查,要求她们下班后将卖淫所得上交。
季某他们规定每次收费60元-100元,一次不超过20分钟,超过要加50元-100元。
他们要求女孩不得私吞卖淫所得,不能逃跑,接客时要戴避孕套或吃避孕药,一个女孩每天要接客十多个,每月接客2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