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吃。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后才报告上司。
清末监卡
作者|邓章应
本文写的是清朝末年的情状,这类似的情状,在当今个别地方是否在重演呢?
监卡是收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俗称大牢或班房。清代监狱形式复杂,且管理混乱。一般民众惧怕官府,对其形式多不了解,以至常常混淆这些羁押场所的区别。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刑部监狱,同时各府州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监狱是监禁已经宣判罪行的罪犯所在地。监狱分为内监、外监、女监三个部分。内监关押命案大盗、死罪重囚;外监关押轻罪刑事犯人;女监关押女犯。县衙门监狱一般设狱吏一人,即监狱的头目,掌管监狱一切事务,是未及流的小官,下有禁卒若干,是负责看管囚犯的隶役。
监狱里囚的是判过刑的犯人。一般徒、流犯人一经批复就解赴配所服劳役,若无意外可不收监。监狱也关押新捕获的案犯及解囚路过的人犯。清律规定了监狱管理的各种制度,如戒具、刑具、囚衣、囚粮、医药、监狱修缮、值宿查夜、警戒、提审等。《大清律例·断狱·狱囚衣粮》中有:“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扭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按清律定制,县衙每月拨给的伙食银两完全足够食用,但经司仓、狱吏、禁卒、伙夫等层层克扣盘剥,或以霉粟换去好粮,到犯人口中,已变成既少又霉又臭、连狗都不吃的汤水了。因此许多囚犯熬不到刑满就已病饿而死。狱卒对此也有开托的说辞,一般称是“害牢瘟”死的。当然过去确实亦有因监牢中环境太差,染上疾病而殁的,但也正好成为拘押在监牢中的犯人受折磨而死后官方推托责任的托辞。
过去监狱大门上方常绘有一个巨大的虎头形象,名为“狴犴”。据说龙生九子,狴犴就是龙的九子之一。因它憎恨犯罪,人们就把它装饰在监狱大门上,以增加威慑力。监狱又称“牢房”,所以人们习称监狱为“虎头牢”,有时还夸张其为“虎头大牢”。又监狱一般都设在县衙南边,故而称它为“南监”。
除了囚禁已决犯人的大牢以外,最为后人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又叫“卡房”,或简称为“卡”。反映了较多清末社会状况的拟话本劝善书《跻春台》有这样的记载:“次日官问无头,又笞一千,抬进卡内。”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过去的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本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押在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
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衙门差役为了敲诈勒索事主钱物,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役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于是本为短期监禁的措施,就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敲诈残害百姓的手段。正因为有利可图,于是擅自扩大拘押范围,延长羁留期限。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案犯,还有乡邻地谊干连证佐,甚至事主亲属都要处处随审。对于这些干连证佐,按清律规定是应该取保回家候审的,但这些人一到县衙,即被投入“班房”,“班房”逐渐发展成为私禁羁押未决人犯和干连证佐的处所。普通百姓,除了真正的刑事案犯,被判刑投入大牢,接触到的都是这种“班房”,以致后来人们就直接用“班房”泛指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