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班房设置很普遍。《清宣宗实录》中记载:道光年间,福建晋江县衙班房内“无论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见本官之面”。
清代班房和监狱一样黑暗,甚至比监狱还更胜一筹。人们常说坐班房比坐牢更惨,因为人犯一经判刑,正式入了监狱,县衙就按法定饮食标准拨给口粮,虽经各道关卡盘剥,好坏总还有吃的。但是,押在班房的,口粮由本官捐廉银购之,卡粮多不能保证,家中送来的饭也被狱吏、禁卒、三班老总所扣留、调换、吃掉。被押人饿得面黄肌瘦,以至有轻生寻死者。嘉庆十二年(1807)《上谕》中说:“州县官滥行收押,胥役勒索凌虐,或致人证负屈轻生,无于拖毙。”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总之,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当然,这些都是针对无钱的平民,而有钱人即使在班房也可享受特殊待遇,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道光年间,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讲到四川州县卡房情形:“卡房最为惨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户婚、田土、钱债细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傅崇矩《成都通览》也描述了清末监卡的情况:“大监人犯,日皆温饱,卡中人犯,无不冻馁,故俗称为‘饱监饿卡’也。闻之犯事者云:‘愿入大监,不愿坐卡。’”“若贫苦人入卡,则多瘦毙,名曰‘干鸡子’”。“卡外有买办,犯人每欲买饮食,须出脚力钱二文至十文不等。监内之贫犯,如能识字,便可以在监内跑号,一月可得力钱一二千文,卡内则不能挣此钱也”。“成都卡远监近,远者私刑任其拷掠,近者恐被本官查知,故成都有卡紧监松之说”。
除了所谓的“班房”、“卡”之外,还有一些以“仓、铺、所、店”为名的临时羁押所,名之曰“取店保”,将一些干连佐证等人的行动限制在店铺之内。商铺客栈本是经营场所,羁押在这些地方则要需要交纳食宿费用。家贫之人,几天可能就会落得连口案钱都出不起。清统治者针对私设羁押场所弊端的蔓延,曾在《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戡平人》中规定严禁“擅设仓、铺、所、店等名”,“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但是,流弊成习,一纸空文根本禁止不了县衙私设羁押场所,擅自拘禁干证的恶习。
监狱、卡房收押的都是普通百姓,对于有功名、有身份的人,如秀才、举子、地方官吏、绅士等,有了犯法嫌疑,还没有审清定罪,就要革职看管。古有“刑不上大夫”的律条,故这些人不能与庶民百姓等同对待,不能关押在监狱或班房里,但又必须由衙门暂时管束。只好将他们送到土地祠,由土地爷陪伴,由衙役看守,暂管起来,然后详细勘查清楚,再行判决定罪。
不管是正规的监狱,还是私设的班房、卡房。里边都是暗无天日,既有狱卒的凌虐、勒索,又有狱霸的欺压。
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吃。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后才报告上司。
监狱里的狱吏是“催命判官”,而监狱里的狱霸则是牛头马面的小鬼。狱霸虽然本身也是囚犯,但他们在监狱里关押的年月长久,熟悉狱中情况,以他们的“资格”,自然而然成了犯人们的“首领”;加上他们和狱吏、牢子熟识,关系密切,狱吏也利用他们来管理囚犯。因此,他们虽身为囚犯,却有着一般囚犯所没有的特权和“威望”,俨然是狱中的霸主。新来的囚犯,除了要向狱吏行贿外,同样也必须“孝敬”这些狱霸,听从他们的指令。狱霸们利用他们与狱吏的特殊关系,相互勾结,凌虐、欺压囚犯,肆意横行不法。特别是新进入的囚犯,他们总要敲诈盘剥一番,如不从其意,则采用各种凌辱手段虐待新犯。《跻春台·六指头》:“兆鳞曰:‘卡差、犯人要四百银子和卡,母亲拿一锭与他,求他少些,他们不依,将犯生高吊,放虱唾面,最可恨者灌阳沟水,弄得犯人生死不能死,活不能活,就是大老爷也未用过如此惨刑!还望大老爷施恩,怜念斯文,犯人实在受不起了!’”在受虐的犯人看来,狱中的私刑,甚至惨过大堂的刑罚。
新犯要想免遭狱吏、狱霸们的凌虐,只有“破财消灾”这一条路。过去叫“和卡”或“团仓”,指新入监卡的犯人向同监室的老犯(当然其中也包括狱吏的分成)交钱以免受虐待。因团仓而交的钱叫做“团仓礼”,如《跻春台·六指头》:“卡犯知他家富,人人欢喜,即命鸡子加刑。兆鳞曰:‘各位既要加刑,还要不要钱咧?’众犯曰:‘怎么不要钱?团仓礼是少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