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明朝政府就是绕不开这个弯子,一直纠结于担忧少数民族铸造武器的这个点上。一些大臣也煞费苦心,颇下了一番功夫去研究各种锅的类型和性能,希望能找到一种既能满足其日常需求,又不能铸造武器的两全其美之锅。最后还真有人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
简言之,报告最后相中的是广东所产之锅,即所谓“广锅”。原因是“广锅生铁不受炒炼”,而且“毁则不可复为兵”。即仅可以用来蒸煮,不能翻炒,刚好契合蒙古等少数民族煮食的习惯,更为关键的是广锅很难再被炼成武器,这是明朝政府最为关心的一点。此外,明朝政府还考虑过铜锅甚至砂锅,例如有的大臣就坚决主张给予铜锅,原因在于铜锅虽贵,却“不可为兵”。其实少数民族拒绝铜锅,完全是因为铜锅价格太高且质量又差,况且明朝政府根本无法承担铜锅的铸造费用。至于砂锅,大家都懂的,除了煲汤熬药,没有人会拿来当主锅使用,而且易碎。所以,最终都被否定了。
可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少数民族似乎根本就未曾想过要拿铁锅铸炼武器,据熟知内情的大臣报告:“虏中锅漏则补塞充煮,破裂即随地抛弃,原不知炒炼。”可见,明朝政府在这一点上确实是想多了。
限制铁锅交易,衍生出来的另一个让明朝政府头疼的问题,就是走私。物以稀为贵,禁令愈严,就愈会有人铤而走险。边境军民,特别是军职子弟和守备官员诱于厚利,往往知法犯法,令家人将铁锅等物品私自带出,与少数民族进行私下交易。明朝政府虽长期奉行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也制定了严惩条例,但都无法杜绝此类走私行为。
一直到清朝初期,海禁政策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迁海令”),甚至连废铁都不能私自运出境。但奇怪的是,清朝政府对铁锅贸易最初却并未上心,直到雍正年间清政府被自己统计出来的一组数据所震惊,方才下令“禁止洋船贩卖铁锅”,“尤严粤东所产铁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连明朝政府曾默许的广锅也被严格控制了。
根据《大清会典则例》,当时有人将雍正七年至九年(1729年——1731年)的官府册表记录加以统计,得出以下数据:外国商船来购买铁锅,每艘船少者在一百连到三百连,多者在五百连到一千连,每连重十六公斤左右,如此算来,一船五百连的话就有八千公斤铁,一千连则有一万六千公斤铁。
清政府大概有点被震蒙的感觉,认为“每年出洋之铁为数甚多,诚有关系”,所以决定按照废铁条例一律严禁,贩卖铁锅的相关人等照废铁出洋例治罪。而根据《大清律例》,将废铁偷运出境者,五千公斤以下者杖一百,徒刑三年,五千公斤以上者充军,如果是偷卖给外国或海贼,则要按照贩运武器出境的律法惩治,一般处以绞刑。“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商船日用之锅可以照常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扰”),可见惩处手段之重,加之乾隆时期开始奉行闭关政策,铁锅自此又成为一些弱势政权难以企及的神器了。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历史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