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无情 法官有情。

 
工伤无情 法官有情。
2017-02-16 16:55:05 /故事大全

2002年4月15日,是一个平常的日子。但对汪国明来说,却是一个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在工地上贴外墙墙砖的他,不慎从高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只听到一声沉闷的声响,汪国明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他试图站起来,但除了一阵阵钻心似的疼痛,双腿却丝毫不听使唤。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腰背部外伤伴双下肢瘫痪。汪国明是四川南部县人,2001年底来沪打工,被宝罗公司招聘进公司任水泥工,工作刚刚才四个多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2年9月9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国明属因工致残二级。因与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汪国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宝罗公司支付汪国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4万元;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5万元,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860元,一共10万余元。靠这点钱,要过下半辈子?今年才38岁呀!

汪国明只能走最后一步,向法院起诉。

2003年1月,汪国明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1.宝罗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2.97万元;2.宝罗公司支付定期伤残抚恤金351624元、营养费1.32万元、护理费4.4万元、交通费1000元、电话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3.宝罗公司支付已垫付的医疗费7600.20元、救护中心急诊费用208元、轮椅费用871元、助行器具费220元及今后治疗费;4。宝罗公司支付从2004年1月起至其死亡时止的终身护理费、安家费5000元、路程费5000元、子女抚养费9.6万元、赡养费1.2万元。

被告宝罗公司认为,原告是外来务工人员,口头约定日工资为45元。他的工伤待遇应当根据上海市有关外地劳动力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但汪国明的身体需继续进行康复治疗,汪国明为此已自行支付了七千余元的医疗费用,本来就并不富裕的他,再也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了。由于工伤事故致使其双下肢瘫痪,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必要的护理。汪国明的妻子亦从老家来沪照料,生活费用也发生严重的困难。但屋漏偏遭连夜雨,就在汪国明最需要钱治疗的时候,宝罗公司停止对其医疗费用的支付。

此时,中国传统节日春节又将来临。为了让汪国明能安心过好春节,姜玉芳法官应原告的要求,裁定先予执行部分费用,以解燃眉之急。大年三十那天,姜玉芳法官亲自将1万元送到了汪国明的病床上,这令汪国明感动不已。姜玉芳法官在对其表示慰问的同时,向汪国明就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庭审结束后,姜玉芳掩卷深思:汪国明系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其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较弱,且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打工收入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然而该工伤事故造成了汪国明终身残疾,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上亦需要一定的护理,从而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遂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请求。但经仲裁裁决,单位一次性给予其工伤赔偿10.5万元,与其要求赔偿的数额相差甚远,故诉讼至法院,寄希望法院能支持其赔偿请求。但根据我国法律处理工伤赔偿纠纷适用的具体标准,其中有关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明显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故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实在难以支持。

本案在处理上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难点。汪国明系外地劳动力,根据《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2000]58号文)的规定,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二级伤残分别为5.4万元和5万元。

应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用人单位支付汪国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4万元,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5万元的裁决,原则上并没有错。然而相比本市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所适用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待遇明显偏低。当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体系。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福利程度,制定的政策自然主要考虑本地职工的利益。

但在本案中,汪国明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生活上需要一定的护理,如果直接按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判决,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对所有劳动者应平等保护的要求,也无法体现公民劳动权利平等的劳动法原则。怎么办?风险最小的处理结果,自然是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但很难说这样的判决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到底如何判决?姜玉芳法官在苦苦地思索。法律的精神在于公平和正义,如果说因为当事人身分的差别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则无论如何不能说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应当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护理费的标准和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按每月500元计算至汪国明70周岁止,酌情考虑给予汪国明一次性护理费,从而将其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提高至25万元。为了消除汪国明的心理落差,姜玉芳法官在判决前向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汪国明当即表示可以接受法官的意见,愿听从法院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汪国明未提起上诉,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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