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5日傍晚,浦东新区外高桥镇海滨村的朱妙金一家老少济济一堂,共进晚餐。朱老伯高兴之余不禁多喝了几杯。不料,当一家人酒兴正浓之际,朱老伯突然晕倒,趴在桌上不省人事。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一家人不由慌了手脚,朱老伯女婿凌善明急忙骑自行车到大路边拦叫了一辆“蓝色联盟 衡山”出租车,想将岳父送往离家仅1.4公里的第七医院急救。
出租车驾驶员陈福新在凌善明指引下,将车开到朱老伯家门口,下车打开后门,并帮助朱老伯家人扶朱老伯进入出租车。但当得知朱老伯系醉酒昏厥且发现其身上有大小便时,即以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朱老伯送往医院。朱老伯的家人当即群情激愤,同陈福新发生争执,僵持了10余分钟。
无奈之下,另行找出租车将朱老伯送至第七医院。朱老伯8∶20时入院急诊,经医生检查其神志不清,大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在抢救30分钟无效后,医院以其“来院已死”为由,出具了死亡日期为2003年1月5日晚8∶55时的死亡证明书同月15日,仍然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朱老伯的家人就此事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车管处经调查后,认定陈福新“扬招拒载乘客”,对其作出罚款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福新所在的衡山公司在此基础上又加罚其“在全体驾驶员大会上作检查;调离驾驶员岗位,以观后效”。
然而,无论是处理结果,还是公司在交涉过程中的态度,都无法令朱老伯的家人满意。他们认为由于陈福新拒载,导致朱老伯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丧失了生命,侵害了朱老伯的生命健康权。2月20日,朱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一纸诉状,将陈福新和衡山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至朱家赔礼道歉,由陈福新向朱妙金遗像三鞠躬;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03年4月28日下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大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各大媒体记者的摄像机、照相机的镜头不时地对着审判台上的法官,时而又转向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在合议庭的指挥下,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围绕着陈福新的行为是否构成拒载;如果拒载成立,那么其行为与朱妙金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原、被告各据其理,各执一词,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法庭辩论煞是热烈。庭审持续了整整4个小时。
原告:拒载导致死亡,既违约又侵权原告方认为,朱妙金已上了出租车,双方之间运输合同已成立,驾驶员拒载则是违约。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并应对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陈福新的拒载行为违反了此法定义务。
据医生推测,朱妙金很可能是心源性猝死,抢救时间对病人至关重要。陈福新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朱妙金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的后果,却故意拒载,致使实际死亡后果的发生,这是本案特定的因果关系。陈福新的行为既违约又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陈福新的拒载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衡山公司负有。
被告方认为,陈福新的行为在道义上是不恰当的,愿意向原告表示歉意,但并不就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首先,凌善明扬招出租车时没有描述朱妙金的情况,当陈福新见到真正乘客朱妙金大小便失禁时马上表示不愿运送,这是驾驶员对乘客选择权的行使,且计价器未翻下,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没有成立,不应认定拒载,不存在违约。而且出租车并非救护车,不承担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故陈的行为不具违法性。
其次,原告不能证明陈福新见到朱妙金时其还活着,也不能证明如果陈福新运送朱妙金去医院则朱就不会死亡。根据相关医学资料,有些猝死根本无法救治。由于未进行尸检,原告不能证明朱妙金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实质上,朱妙金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突然发病猝死,而不是陈福新的行为所导致,故本案亦不存在侵权。
合同成立还是不成立?违约还是侵权?有因果关系还是无因果关系?是受道德谴责还是应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原、被告站在各自立场所作的对抗,也是媒介舆论、法学家、法官们不同观点的争辩。不管是见诸报端的各方舆论报道,法学专家的研讨会,还是法官们的案件讨论会,参与者观点迥异,争论激烈。法院最终如何处理?众人翘首以待。
这是一起特殊而又争论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的法律较为原则,且无判例可鉴,如何处理将会对出租车行业和类似纠纷有一定的司法导向作用。面对案头厚厚的案卷,主审法官包蕾陷入深深的思索之中……纵观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所引起道德与法律的争论却是激烈的。驾驶员陈福新的行为道德上是否容许?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之常情,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均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而陈福新却没有这么做。朱妙金的突然死亡对其家人的打击的确很大,原告丧夫、丧父之痛中所生的愤恨,不难理解,也值得同情。然而,法律是严肃的,陈福新的行为受道德的谴责虽不言而喻,但是否为此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却不能感情用事地简单地以“是”或者“不是”作出回答。作为一名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本案如何处理才是最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