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强烈的责任心,包法官对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方意见等作了精心研究,牢牢把握住本案的关键之处,作出以下分析:
第一,客运合同是否成立?出租车系公共运输工具,具有社会公益性。依出租车经营活动交易习惯,在一定的营运范围内(一般指市内),旅客扬招出租车为要约,驾驶员停车表示承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此时成立。计价器是否开始计价不是合同成立于否的依据。驾驶员陈福新应凌善明扬招后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帮助原告等人扶朱进入出租车,凌善明与朱妙金作为共同缔约人,与衡山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业已成立。
第二,陈福新拒载行为如何定性?客运合同成立后,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通常、合理的要求及时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陈福新在客运合同成立后,拒绝将旅客即朱妙金送往医院,系不履行其运输义务,构成违约。但本案的原告提起的不是违约诉讼,其认为该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朱妙金的生命健康权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以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而选择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被告是不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要看陈福新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第三,陈福新的拒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
剖析本案,1。就侵权行为而言,客运合同成立后,驾驶员陈福新知晓作为乘客的朱妙金醉酒而病情严重,此时应尽其所能地及时将朱妙金运送至医院,然却以朱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运送,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承运人对旅客所负有的及时运输之义务,构成不作为。
2。就损害后果而言,朱妙金晚餐饮酒时突然昏厥后,家人随即叫车欲将之送医院急救,按人情常理,陈福新见到朱妙金时距朱昏厥必然时间不长,无证据证明此时朱已经死亡。因陈福新拒绝运送,原告等人基于愤怒与陈福新争执了10余分钟,从而使朱未能尽可能及时地被送至医院救治,延误了抢救时间。后朱经急诊抢救30分钟无效后,医院确定其入院时已死亡。由此,本案存在朱妙金抢救时间延误及死亡之损害结果。
3。就因果关系而言,朱妙金系自身突然发病,并且病情严重,送至医院时已经无可救治,即使陈福新及时将朱妙金送至医院,也不能保证朱妙金的生存希望。因此,一方面,认定陈福新的拒载构成朱妙金死亡的必要条件依据不足;另一方面,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两者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从而不能认定陈福新的拒绝运送行为与朱妙金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陈福新拒绝运送朱妙金至医院,依一般知识经验和本案情况,足以发生延误朱妙金抢救时间、降低朱救治机率的结果,故陈福新的拒载行为与朱妙金抢救时间延误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就主观过错而言,一方面,出租车行业涉及社会公益,唯恐患病乘客弄脏车辆不能构成司机拒绝履行客运合同的抗辩理由,陈福新的拒绝运送行为存有过错。另一方面,陈福新在拒绝运送前后所能知晓的情形为朱妙金因醉酒而不省人事,作为一个无医学专门知识的普通驾驶人员,其虽可预见到拒载会延误朱妙金医治而造成朱妙金健康状况进一步受损,但却难以预见到朱会醉酒病重至身亡。因此,对于朱死亡的损害后果,陈福新并无法律上的可归责性;但对于朱未能最大可能地得到及时救治则具有可归责性。
综合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陈福新不履行及时运输义务的行为,损害了朱妙金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享有的及时被运送至医院救治的合法权利。
第四,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怎样确定?既然陈福新的拒载行为与朱妙金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基于朱妙金死亡而产生的经济及精神损失之请求,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之依据,不能支持。同时,被告侵权成立,相应赔偿责任应当承担。陈福新作为被告衡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衡山汽车公司运输任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衡山汽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陈福新拒绝运送朱妙金至医院,延误了朱妙金的抢救时间,原告作为朱妙金之妻、女,衡山汽车公司应对其负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及精神损失之责任。但是,陈福新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已当庭向原告表示了歉意,衡山汽车公司亦当庭表示慰问,达到了赔礼道歉法律责任所具有的精神抚慰效果,应视为衡山汽车公司已履行了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赔礼道歉之形式应为至原告家中赔礼道歉、向朱妙金遗像三鞠躬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同时,原告明知朱妙金情况危急,但在被告陈福新明确拒绝运送后不是当即采取其他措施,而是与陈福新争执10余分钟,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庭经充分讨论后,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以2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