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场以其自由、便捷的购物方式,丰富齐全的物品供应已成为现代都市里寻常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整体诚信度的不成熟,超市经营者们在为消费者提供“亲临现场、密切接触、自由选购”的机会的同时,也为防止消费者越诚信雷池而设置了种种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或许在保障超市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为提升顾客的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促进作用,但这些措施的不正当使用也往往成为顾客合法权益的侵害源。
2001年11月25日晚6时许,俞小姐前往易初莲花杨高路店购物。20分钟后,俞小姐离店,因警报器鸣响,保安人员怀疑俞小姐身上带有未经消磁的商品,俞小姐遂脱去外套接受检查。因没有找到带磁商品,俞小姐被带至办公室接受进一步检查,但仍未找到带磁商品。超市于是让俞小姐回家。
当天晚上,俞小姐以遭非法搜身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未果。其后,俞小姐向《青年报》、《新闻晚报》、浦东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易初莲花超市则认为俞小姐的说法与事实有出入,但愿意对俞小姐进行适当的补偿。因双方分歧较大,俞小姐于2001年12月3日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易初莲花超市在本市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因诉讼而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及工商查档费8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由于俞小姐事发之后即向有关媒体反映,因此该事件相继被东方电视台以及《青年报》、《新闻晚报》等报刊详细报道,并顿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公众对原、被告之间的是非一时难辨真伪。
原告:“他们要我脱”。
原告俞小姐称,2001年11月25日晚6时许,其前往易初莲花杨高路店购物,离店时警报器突然鸣响,该店的几名保安将其团团围住,要求其脱下外套,掏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引起上百人围观。因未找出带磁的物品,原告要求离开,但遭保安拒绝。之后,超市的工作人员将原告带至一小房间,该房内挂有二十几张“小偷照”,一名随行的女保安将门反锁后要求原告脱去绒衣、牛仔裤,继而要求其脱棉毛衫裤。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将棉毛裤退至小腿处,将棉毛衫往上翻起。
因还是没有找到带磁物品,女保安要求原告脱去文胸及内裤。为了尽早离开,原告只得将文胸的扣子解开,将文胸拉出来让女保安检查。令人气愤的是,女保安竟然动手在其文胸及内裤上搜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被告:“搜身”是服务。针对原告俞小姐的陈述,被告抗辩道:原告进店时警报器就鸣响,因此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将原告当小偷看待。当被告的保安人员提醒原告身上是否带有其他商场购买的未经消磁的物品时,原告自认为是外套,遂将外套脱去再次通过警报器,但警报器仍鸣叫。为避免今后对其他商场和原告本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为原告提供消磁服务。因当天客流量较大,原告要求换个地方消磁,工作人员遂将原告带到办公室。之后,原告在保安人员的指点下,自行检查袖口、领口、裤管,被告并未要求原告脱衣检查,更未在其文胸和内裤上搜摸。被告帮助原告消磁是原告自愿接受的一种服务,所以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由于案件受理前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该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虽说本市其他法院曾审理过相类似的超市搜身案,但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及此类案件本身审理的复杂性都极大地增加了该案的审理难度。因此,为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平、公正,又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需要审判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考虑到此,院领导将该案交由民一庭法官俞波审理。
拿到卷宗材料以后,俞波法官并没有急于安排开庭。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及对卷宗材料的分析,她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查明被告易初莲花超市是否实施了对原告非法搜身的行为,而这一行为是否存在因双方各执一词而又都没有现场录像材料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掌握本案原、被告各自的证据,并从其证明力入手将是认定本案争议事实的切入点。为此,俞波法官在开庭之前首先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固定了双方的证据,并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过脱衣检查的行为?2。如有这一行为,实施这一行为是出于原告的自愿,还是迫于被告的压力?3。原告在事件中是否遭受有损害及其后果?
2001年12月26日下午1时30分,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上海市各大新闻媒体几乎都派出记者参加旁听。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栏目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录像。正是由于俞波法官庭前精心的准备和对案情的熟悉,整个庭审在原告提供十一组证据(包括一份录像资料)、被告申请传唤五个证人到庭作证的情况下,依然井然有序,重点突出,环环相扣,阶段分明。俞波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她对当事人的发问不温不火,切中要点,逻辑严密,与合议庭其他法官的配合也相得益彰。整个庭审在历时三个半小时后结束,有条不紊的审理为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正确的裁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