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本市闵行区莲花路588弄的“未名园”小区系上海梅龙镇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开发的商住小区,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期间陆续与本市业主凌云、徐允文、姚竹定、马益强等六户居民(以下称“六业主”)签订了出售该小区21号302室、402室、502室、602室、802室、902室不同楼层的预售商品房合同,房屋竣工并经验收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
2001年3月,因“六业主”向“置业公司”反映其购买的房屋局部出现天花板、地板裂缝及墙面起泡、有锈斑及渗水等现象,“置业公司”请施工及设计单位至现场查验后,对六业主的房屋地坪进行了修理并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对“未名园”21号楼的部分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为:楼板混凝土强度、板面和板底钢筋直径、间距、保护层厚度等基本符合原设计要求,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楼板裂缝主要因温差变形与混凝土收缩引起;这些裂缝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性。
“六业主”对该检测结果表示异议,并对“置业公司”就房屋质量所作的解释表示不能信服,要求与之进一步商谈,并提出索赔要求。同年4月,“置业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工程师与“六业主”等座谈,“六业主”向“置业公司”提出以房价款的5%作为赔偿的要求,“置业公司”予以拒绝,并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答复认为:其所销售的房屋质量完全合格,如存在问题,其仅承担保修义务,如再存争议,六业主应与“置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
4月30日凌晨。“未名园”21号902—302室的窗外忽然挂出一条竖条字幅,但因风大,清晨,字幅被刮断只余下:“未名园21#2-11层……还我优良房屋!!!”的字样……当日,残幅被清理。
“六业主”与“置业公司”矛盾冲突骤然升级!
同日午后。业主姚竹定、徐允文至本市地铁莲花路站“未名园”售楼处门口,徐允文手持由挂历纸制作的《“未名园”21号楼楼板裂缝统计》表展示,引起众多路人围观……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
是日夜。该楼的302室、402室、502室、602室、802室、902室的玻璃窗内向外贴出白纸,纸上分别书写“裂缝、锈斑加起泡”、“我家裂缝间间有”、“我家裂缝上下通”、“我家楼板有裂缝”以及“我家装修墙上透锈斑”、“我家裂缝贯客厅”的字样……置业公司与小区“六业主”间对立情绪递增!
其后数日。“六业主”公开发布《求援信》,信中写明:所购房屋墙面起泡、有锈斑、有裂缝等现象,并提出自己非该方面专家,寻求他人的帮助。该信内容于2001年5月8日以帖子的形式出现在因特网“安家网”,当月该网上发布三篇评论短文。
双方剑拔弩张,纠纷终至不可调和。
2003年7月,“置业公司”以“六业主”采取在其居住的楼房外墙上拉条幅、在窗玻璃内贴标语、于售楼处门口告地状、在地铁莲花站站口、周边其他楼盘售楼处散发请愿宣传单、发公开信、于网上发布言论以及以字幅、标语等形式夸大事实并捏造“房屋质量有问题”,借机诋毁公司商业信誉,影响商品房销售工作之行为系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之举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业主”停止侵害,并在其侵害范围内按其侵害方式为“置业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由此所致损失人民币6000元。
闵行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理审判员张倩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7月31日“置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认为“六业主”在各自窗玻璃上张贴标语,致使进入小区看房的公司客户不敢购房,严重影响了商品房销售工作,请求法院判令“六业主”清除各自房内窗户所贴的标语。
诉讼中,“六业主”辩称:其在购房后陆续发现所购房屋天花板、地板有裂缝,墙面起泡、有锈斑及渗水等现象,为此多次与“置业公司”交涉,但因开发商称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并推托“若有异议,与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联系”而不予解决。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无援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益,才采取拉条幅、贴告白、发“求援信”等方式向其他人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行为目的在于希望获得更多支持,促进问题解决,何况所写、所述内容均系事实,所贴标语等亦未指向“置业公司”,故未对“置业公司”进行诽谤和侮辱,亦非无中生有,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法庭之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名誉侵权案件从表面上看有三个特点:一、案件看似不复杂,但当事人双方矛盾症结深,不易调解。二、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法定权利,多属意识范畴,难以收集证据、确定损害价值,且双方当事人片面理解法律,谁都不认为己方行为有错。三、由于名誉权案件之当事人间往往带有强烈对立情绪,斗气大于争利,故只要审判中法官稍现偏差,当事人间情绪矛盾会直接引向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