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平,男,38岁,大专文化。捕前系某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事员。199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因脱逃、盗窃罪被加刑十三年,合并执行十五年,1994年5月被送至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出生在一个干部家庭。父亲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领导工作,在当地颇有声望;母亲是位普通工人,善良可敬。在诸多兄妹中,我聪明伶俐,尤其是一张小嘴甜得很,见了街坊四邻,“叔叔”
“阿姨”“大伯”“大妈”叫个不停,因而不仅母亲最疼爱我,街坊邻居也常夸我机灵懂事,日后定有出息。
1968年,我带着母亲的希望和嘱托走进了校园。我没有辜负众人的希望,先后担任过班长、红卫兵大队长、团副支书等学生干部。16岁那年,我还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过小诗、短文。老师们厚爱我,同学们都乐意与我交往,我万事顺心,处处得意。可以说,我那最初的人生是火热的,令人羡慕的,在同龄人中可谓是佼佼者,为此,我常常有一种优越感。
然而,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并不像亲人、朋友期盼的那样简单、顺畅。我的变化,是我父母没有预料到的。
1976年4月的一天,我在放学回家的途中,无端地受到几个小流氓的欺侮,正当我找人求救之时,同校有名的“小霸王”邓辉出现了。他一顿臭骂,吓得那几个小流氓落荒而逃……从此,我便和邓辉搅在了一起。
常言说:“贪吃的鱼易上钩。”邓辉带着我下了几次馆子,逛了几座城市,让我长了不少“见识”。从此,我大脑中想的不再是团组织和理想抱负了,开始追求吃喝玩乐。
1978年春,我与邓辉等几个一起到郑州市玩,在公共汽车上,我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将一双双罪恶的手伸进别人的口袋,不但不制止揭发,反而认为他们有能耐,有本事,竟然效而仿之。我不顾道德和廉耻,一次在饭馆扒走了一位中年妇女的钱包,38张“大团结”无声无息地装进了我的腰包。
那年,我才18岁!多么可怕的贪欲,对它的错误追求,使刚刚步入青年的我,早早地就蜕变成了可耻的贼。
父母并不知道我的偷窃行为,他们只为我整日地不着家而担心。为使我走上正道,父母早早地给我成了个家。善良的父母,他们本希望通过家庭来锁住我日益狂野的心,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从此,又多了一个受害者,那就是我的妻子。
尽管父母用心良苦,尽管善良单纯的妻子给我以全部的身心,然而,对于已被金钱迷惑了的我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呢?
在金钱欲火的燃烧下,我丢下新婚的妻子,四处偷窃,整天不回家门。可怜天下父母心。我的父母不甘心我走入歧途,1984年9月,又出巨款让我上了某大学中文系的自费生。两年的大学生活使我的野性得到些收敛。专科毕业后,我被分配到某市商业局工作,不久又被调往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假如我能安心工作,事业上很可能有所成就。但是我没有珍惜这一切。当我看到别人吃得好,穿得好,出门打“的士”,胳膊上还挽着漂亮小姐时,我感到自己相形见绌了。我抵挡不住外界物质生活的诱惑,更深地卷入了犯罪的漩涡。
1987年5月,我与杭州无线电厂洽谈业务时,一位姓陈的中年男子让我帮助他销售一批对讲机,条件是我可以从中收取部分回扣,并当即给了我2000元现金,算是操心费。我想,这钱太好挣了。于是,我答应了他。1988年春节前夕,父母忙着筹办年货,妻子恳劝我在家一同选购礼品,同学朋友也拟定了联欢计划,我全然不顾,迫不及待地跑到杭州去找我的合伙人陈某。见我到来,他万分高兴。他赏识我的胆识,我们游西湖、逛虎跑,又一同到大上海,进酒吧、下豪华舞厅、嫖女人,过上了所谓“现代化”的生活。
在杭州那位朋友家过罢年,我便跟他赶往北京。在北京,我们打着办事处的旗号,用外汇廉价套购进口彩电,高价销往东北、河南,干起诈骗的勾当。似乎该我走运,第一次出征,旗开得胜,不到20天,就分得赃款5000元,我快慰得难以自制。我拿着钱,为父母购买了孝敬品,给妻子选购了高档服装和化妆品。1989年农历三月,我带着礼品回到家中。谁知,我将礼品送给妻子,她不要;将孝敬的物品给父母,他们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扔在了地上。我以为他们嫌我这一趟收入太少,就连忙将剩余下的三千多元钱交出来。
可他们还是无动于衷,只见妻子在不停地哭泣,母亲在默默地忧伤,父亲在不住地抱怨。我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妻子说,她要的不是物品,不是钱,而是人,是感情,是安宁的生活;父母说,不是让我去胡作非为,而是希望我积极工作,为他们争光、争气。当时,被铜臭熏昏了的我,不但听不进他们的苦口良言,反而认为他们的观念跟不上时代潮流,太陈旧,太古板,生来就是喝汤吃咸菜的命。
我听不进他们的哀求和劝告,继续我行我素,日夜为钱而四处奔波。
1990年7月,我在倒卖彩电时,借机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
事情败露后,我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后送市劳改支队服刑。我若能安心改造,也许已经出狱,以新的面目回到了社会。
但我却难以安心改造,产生了逃跑的念头。我想,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加上以前的业务关系,到哪不吃香喝辣的,何必在这儿受罪呢?
1991年5月29日,在外出劳动时,我趁机逃跑了。
逃跑在外的我如惊弓之鸟,有亲不敢投,只好躲在乡下朋友家。可日子久了,人家烦,不免有冷言冷语。要活命,要享受,没有钱怎么办?于是我又干上了偷窃的行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992年11月,我在北京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押回劳改支队。1994年4月,人民法院以脱逃、盗窃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5年。
我崇拜金钱,为了金钱,我一再沉沦、堕落,直至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前半生,伤透了父母的心。我那美丽善良的妻子也因我而精神失常,同样也毁了她的一生。每当我想起这些,总是禁不住潸然泪下。
世上的一切都有其规范所在,超越了规范想得到什么,只能是事与愿违。过去的我,总是费尽心机,不择手段地搞钱,我认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我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这句话如同一把锋利的匕首,搞不好会扎穿自己的心脏。致富之心人人有之,但必须从辛勤的耕耘中获取,现在和将来,我都将铭记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