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东明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硫酸铊,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另韦东明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犯罪情节,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韦东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六名受害人共计约53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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