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菜馆的林老板与朋友胡某签订了一份合同,把其经营的川菜馆的使用权转让给胡某。该行为得到了餐馆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2.到年底,胡某陆续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转让款给林老板,余款3万元一直未付。
3.胡某提出将所欠的3万元债务移转给朋友洪某,林老板未表示异议。洪某当场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据给林老板。
4.到了约定的日期,洪某还是未能还款,林老板便把胡某告到法院,诉求胡某支付3万元欠款。
说法:
这是一起债的转移案件。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变更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权的,叫做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在本案中,林老板与胡某签订的川菜馆转让合同就是一份有效合同,胡某部分履行合同义务(7万元)后,将剩下的部分义务(3万元)移转给洪某,此债务不但具有可移转性,而且胡、洪两人在债务承担方面达成了合意,并得到了债权人林老板的同意。由于债务承担合同的无因性和非要式性的特点,所以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协议是一份有效合同,符合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该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第三人洪某取代了原债务人胡某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胡某脱离了债的关系,由第三人洪某直接向债权人林老板承担债务。洪某届期未履行债务,林老板不能再请求原债务人胡某承担债务,因为胡某对洪某的履行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而且该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存在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的情形。林老板只能要求洪某赔偿损失或向法院提起对洪某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