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雇员是努力工作,还是怠于工作,雇员造成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雇员受到伤害的,如果雇员选择了雇主承担责任,雇主应先行赔付。
本案中,烨姐与小赵约定,由烨姐24小时照顾小赵的父母,烨姐吃住都在其父母家,小赵与烨姐之间建立了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出事当晚烨姐虽然在睡觉,但并未离开雇主为其设定的劳务场所,烨姐仍在工作中。因凶手逃逸,烨姐选择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雇主的小赵赔偿后,可向凶手追偿。
(文:王念一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