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偶独居的陈大爷退休后不适应单调的退休生活,倍感孤独。几经考虑后,他打算去婚介所再找个老伴。
2.听说父亲想找老伴,他的两个儿子担心家里财产外流,要求父亲在再婚前得先把财产问题处理好。
3.无奈的陈大爷为了让儿子放心,把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还拟定了一份财产协议,把遗产全部留给儿子。
4.几个对陈大爷有好感的女士认为陈大爷对钱太斤斤计较,婚前财产协议没有人情味,都不愿再与其交往。
说法:
我国婚姻制度中包括三个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这既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亦是法律要求公民无条件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从相反角度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了强调和重申,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此外,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的理论,其内容应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中“结婚自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男女,对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有自主决定权。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手段干涉他人结婚或与谁结婚的行为。而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保护问题,子女利用物质干涉的方式在老年人婚姻的前面设置了一道屏障,事实上已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父母的婚姻自由,为父母缔结婚姻造成了障碍,变相剥夺了老年人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两个儿子对陈大爷提出事先分配财产的要求,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本身没有任何干涉,并且与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没有任何关系,但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陈大爷儿子的行为是对陈大爷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根据我国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他们的行为是违背我国“婚姻自山原则”的,是被《婚姻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文:王念一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