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各地平均工资统计排行的几点延伸性思考
编者按
近日,全国各地2014年的平均工资数据相继公布。截至目前已公布的20个省份中,北京的平均工资最高,其中2014年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2268元,为最低的河南省的2.4倍。相关数据公布后,不少人称自己的工资未达到平均水平,大呼“拖了后腿”。而在专家看来目前已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离充分反映居民收入状况,仍有一段距离。
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热议平均工资排行榜,有很多人由此生出“被平均”的失落情绪,也有很多专家在透视工资差距之余提出了预警和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情绪的产生来源与对平均工资的概念及其意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理解误区,其中难免包含有某种夸大成分,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客观而理性的分析,加以澄清,从而为相关政策制定及其工资分配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提高客观而科学的决策依据。
对各地平均工资数据的三大误解及澄清
误解一:
平均工资=平均收入=贫富差距
马克思的资本论认为,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的本质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工资主要体现的是劳动的价格。而我们在统计中也经常说,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是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在当今生产资料所有多元化的时代,收入分配也具有多来源、多比重的特征,因此,平均工资绝不等于平均收入,工资只是代表工薪阶层的收入情况,远不能全面反映财富的分配和分布全貌。因此,统计排行中的平均工资只是当时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当地的劳动力价格,而绝不能全面体现当地居民收入差异,更不直接等同于贫富差距。也就是说,有些富裕地区,藏富于民,即使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但由于该地居民多数不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的话,工资水平的高低不能决定该地区的贫富程度。
误解二:统计中的平均工资是全体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我们在分析平均工资的统计中要看到技术主义的壁垒和局限。据分析,社科院的报告中,平均工资这个数字调查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这就说明了绝大多数的非单位人员是得不到统计的,调研口径中也基本不包括广大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不包括一些个体就业人员。从这个角度上看,一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不是全体劳动人口的实际统计数字,而只是纳入到统计和管理的部分人口的收入反映。这在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延续管理手段上的一个技术路径依赖和局限。
误解三:工资水平的差异=地区差异=体制差异
有学者分析,从统计表上看,我们看到的巨大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省份之间平均工资差异巨大,比如最高者北京与最低者河南的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分别差60089元和25488元,差额分别都有一倍。沿海省份普遍高于西部省份等。可见,工资水平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是地区差异,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出现了严重不均衡、不平衡等问题。
二是同一个省份、地区,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远远高于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的情况。比如北京市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102268元,私营单位仅有52902元,相差近一倍;又如陕西,前者50532元,后者30483元,相差20049元;再如河南,前者42179元,后者27414元,相差14765元等等。这种工资水平的差异实质上体现为体制或政策的差异。也有些学者由此得出,这种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之间的巨大差异,同样是一种贫富分化,是有所不公平的表现。
笔者不否认这两大差异的明显特征,也部分认同差异背后显现的不公现象,但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需要系统地分析,找全因素、找准症结后才能综合地治理。
合理的工资差距有利于市场流动和劳动激励
对于决定劳工工资的要素,马克思很早就有工资决定理论。马克思认为,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其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必须遵循市场法则,只有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才得以决定的。他提出了决定工资水平的变动规律,并提出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的竞争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降低工资水平;二是买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工资水平;三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将取决于竞争双方的对比关系。买主和卖主竞争的优劣势,取决于劳动力商品的供求状况及供求的改变,而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改变,将引起工资水平的上涨或下跌,即引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波动。
实际上,分析中国人的工资水平,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我们可以发现,决定工资水平的绝不仅仅是市场一个要素,而是更多要素的综合体。涉及到一个地区的劳动工资,其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有该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该地的资源禀赋情况、当地的人口结构和素质情况、当地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等,此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如中央的分配政策,地方的财政政策以及各地的转移支付情况等等,都直接与工资水平相关。
正如有观察者分析的,平均工资比较高的省份,一般都集中了大量公共资源,加上地理优势,因此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大量资金和优势产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自然上涨就比较快。而平均工资比较低的省份,由于劳动力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工资难以较快上涨;由于公共资源较少、地理优势不够明显,对人才、技术、资金等的吸引力就相对较弱,自然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人员工资水平。而对于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工资差距问题,则更是政策原因直接导致。
城镇里私营单位主要是指民企、私企,这类单位多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实力有限,再加上这类单位管理多不规范,职工权益缺乏保障,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必然相对较低。而非私营单位一般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有财政做保障,有政策倾斜,所以平均工资水平也就相对较高。
对于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和差距问题,笔者认为,与其对数字之间的大差距产生情绪,不如分析一些客观的原因,想些实际的办法来,出台一些可行的政策来使工资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应该说,合理的差距是有利于市场流动和劳动激励的,政府的公共政策并不是要全面地取消工资水平的差距。公共政策应该确保公共资源、政策、资金等调配方面的相对公平,应该公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就业、劳动权利及各种正当权益的公平实现。此外,还应该有措施来规范监管市场,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内在激励的有效性,促使企业及劳动者不断地创造积极性,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胡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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