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建构论视角看“校园欺凌”

 
从社会建构论视角看“校园欺凌”
2017-04-18 10:59:51 /故事大全

中国很多坏现象都是通过建构才被认识,被改变的,比如“家暴”和“雾霾”。命名是对事物有一种亲,命名也是一种实践行为,是要宣示面对的勇气和改变的决心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所以,自从女儿前年上了幼儿园,我心里就盘算如何保护她。想来想去只有一招最实用,就是在女儿上下学的路上,像丐帮弟子一样拿根棍子偷偷跟着,以防有人欺负她……

可我毕竟没实践这夸张的点子,因为我相信社会问题可以改良。12月9日,北京中关村二小一位家长发文,称儿子明明常受同学欺负,最近还被扣厕所垃圾筐,儿子因此失眠、易怒,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她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却只说是“过分的玩笑”,还让她“大事化小”。

十几天过去了,这事不了了之。但我探寻孩子保护方式的渴念却没有熄灭。

很显然,在这次事件中,涉事学生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是各方最大分歧所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止校园暴力:教师手册》,“校园欺凌”具备三要素,即“重复发生性、伤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明明被伤害是事实,但要证明其具有“重复发生性”就很困难,因为学校说第二天这两个学生还互动玩闹了。

舆论也因此打结:挺家长的认为,校园欺凌愈演愈烈,就因为学校总当“玩笑”轻描淡写。挺学校的则认为,这种事应让孩子自己处理,过分关注反使孩子受伤,以后也不好跟同学相处。

但这个“结”其实不难解。按照建构社会学的观点,认识是积极主动的“建构”,而不是被动的“反映”。事实像原料,要经过话语、文本、行动的转化,公共目光的关注,才能作为“社会问题”存在。(见林聚任《西方社会建构论思潮研究》)所以,明明被伤害这事,可以建构成“玩笑”,也可以建构成“欺凌”。

照这意思,全世界没理可说,随意建构喽?非也,建构社会学还主张,语言不止于命名功能,它还具有规范作用,规定了人们思维和实践的方向。比如说,把农民工群体类型化为城市的“越轨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是政策排斥还是政策支持,就体现了不同的建构途径。

再回看中关二小事件。如果建构成“玩笑”,大事化小,可能纵容欺凌。台湾学生叶永鋕因为像女的,常遭同学羞辱,校方对叶在厕所内被强行脱裤的羞辱淡然处之,认为“只是好奇”。结果叶永鋕受不了欺凌而自杀。

有些家长也许会说,必要时鼓励孩子打回去。可被欺学生多乖巧弱小,打回去可能遭到对方更大报复,亦非良策。

建构成“欺凌”就不同了。对“欺凌”的社会讨论会对欺凌者形成道德压力。更关键的是,我们可交由家长、学生、学校、社会人士各方代表组成的学生事务委员会来处理欺凌事件,以程序公正避免纠纷。比如,明明父母要求批评肇事学生,合情合理。但要求把这事写进学生操评,让该学生背负一生的污点,估计就不会被委员会通过。

传统“大事化小”方式可行,是因为以前的学生多在村里或单位小学,处于熟人社会,发现欺凌苗头,家长可“上门讨说法”,用“道德共识”规范孩子行为。现在不同了,社会流动性加强,一个班里天南海北的学生都有,家长互不相识,校园欺凌又借助社交媒体成天轰炸家长神经,焦虑的家长也就更喜欢通过抽象化的法律规则解决问题。

中国很多坏现象都是通过建构才被认识,被改变的,比如“家暴”。还有就是,2005年前,国人基本没有“雾霾”概念。2008年,几个外国运动员戴着口罩到北京参加奥运会,还激怒了国人,说他们“侮辱中国公众”“居心叵测”。最后他们向北京奥组委递交了道歉信。可在雾霾肆虐的当下,想起那几个外国运动员,我们难道不脸红吗?

有诗人说:“在一个春天的早上,第一件美好的事是,一朵小花告诉我它的名字。”在这个急速变革的时代,能坦然接受新事物的命名,又何尝不美好?命名是对事物有一种亲,命名也是一种实践行为,是要宣示面对的勇气和改变的决心。

资深媒体人,著有《快刀文章可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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