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渝机械厂是个国营企业,上个世纪80年代前是计划经济,工人端的是铁饭碗。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上面下达的任务越来越少,工人的工资不能如数发放,厂领导每天都在发愁,优化一部份人回家嘛,回家的工人生活又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广开财路,把过去的等米下锅变成找米下锅,让全体工人都有饭吃。 有一天,蜀渝厂的一个干部到外省去出差,发现五七八厂生产健身球,这种健身球直径约五厘米,中心是个空心铜球,铜球中间有能发声的弹簧,外表面还用铜絲焊在上面,做成各种不同的花纹图案,在图案中间再用一种特殊的涂料真充上,涂好凉干后经过打磨抛光就成为一个类似景泰蓝的漂亮的健身球。这种健身球在手上运转时还能发出清脆悦耳的金属撞击的声音,既美观又实用,很受中老年人喜爱。 五七八厂生产的健身球的数量很大,填涂料和抛光这两道工序对外招工,加工者也可以将毛坯球拿回去,完成一个经检验合格给一元的加工费。 填涂料这道工序不难,没有技术含量,按要求填涂料只要细心一点就可以完成。这个领导就想,要是我承包一批回去,不就可以解决本厂的部份经济困难了吗。 他把这个信息带回去告诉厂长,经厂部领导联席会议研究,认为可行。为解决职工的工资问题,饥不择食,先暂定加工二万个,如果合作顺利可以继续干下去。 厂里派供销科长和生产科长二人去联系具体事项,签定加工合同。合同上要求: 一、交货时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给加工费。 二、如其有一个不合格,不仅得不到加工费,还要倒扣一元的返工费。 三、加工时限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不能按时交货算违约,罚加工费的10%的违约金,以后每超过10天再加罚加工费的10%的违约金。 四、交健身球毛坯的成本费,作为这批产品的押金。 把健身球的毛坯拿回厂以后,由生产科长负责具体安排加工,他把这批任务分发给四个单位来完成。 转眼间三个月就要到了,这批产品的加工也顺利完成。由供销科长提前10天去五七八厂交了货。就每个的质量而言是否合格,因为数量大,要由五七八厂检验科一个个的检验以后才能定,叫供销科长等三天后再来看结果。 三天期限到了,供销科长兴高采烈地去结帐。对方告诉他,你们交的这批健身球有三分之二不合格,不仅得不到加工费,你们还要倒出三分之一的返工费。真是晴天霹雳,供销科长当场就懵了,这市场经济真有点玄乎,我搞供销几十年了还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现象,当时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真是人心隔肚皮,整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供销科长垂头丧气回到蜀渝厂说明情况,经厂领导研究,认为这里面一定有猫腻,必须认真对待。如果把这批产品拿回来重新加工,数量那么大,时间上是不允许的,超过期限还要出违约金,如果是默认了那么还得倒出三分之一的反工费。真是乌龟扒在门槛上,进退都要摔一跤。这明明是人家设计的陷阱。最后决定让生产科长和供销科长一同再去走一趟,万一不行就走法律这个途径来解决。 二位科长到了五七八厂,生产科长要求把他们交来的三大箱健身球拿出来,当着对方代表的面当场一个个的检查(其实早先交货验收时就该这样)。他们一同来到库房,发现他们交来的三大箱键身球中有两箱已经开箱,另一箱还原封不动放在那里,他们把已开的两箱键身球仔细地看了一遍以后,确实有近三分之二的不合格。 生产科长感到这简直是不可思议,因为这批产品是经过他一脚一手检验过的,应该是绝大部份是合格的,不会出现三分之二不合格的现象,他不相信别人难道还不相信自己吗。问题究竟是出在哪里?于是他又把那些已经检查过的合格的产品仔细地又检查了一遍,又将它与不合格的产品翻来覆去地仔细对照,心理全明白了。心想:商场如战场,你对我无情,就休怪我不义,我们走着瞧。 生产科长要求对方的厂长亲自出来解决问题。他肯定的告诉厂长:“我们这批产品你们给我们掉了包,那些不合格的产品不是我们的!如果你们能认错,如数给我们加工费,我们不予追究,如果硬要坚持你的错误作法,诈骗我们的这点加工费,工人的血汗钱,我们就到法庭上见。” 五七八厂方认为,你也亲自参加了检验产品,有三分之二不合格已成事实。不合格的就不是你们的,哪有这个理,你们又拿不出证据来,我们至今还没有遇上不认账的主。所以态度也很坚决,寸步不让,要打官司就打官司,谁怕谁啊。 于是当场双方就打赌,生产科长提出:“如果我们加工的产品确有三分之二的不合格,我们认罚,这批产品的加工费我们不要了,倒出三分之一的返工费。但是,如果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是你们掉了包的话,那么你们就得加倍付给我们的加工费。另外,在没有解决问题之前,那箱还未开过箱的产品任何人不能动,今天就当着双方的面封存起来,谁要擅自开箱谁就认输。”双方就此达成协议,白纸黑字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为据。 蜀渝厂以五七八厂诈骗案,一纸诉状将五七八厂告上了法庭。 开庭那天法院派人亲自到现场办案,双方法人代表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振振有词各不相让。最后,生产科长补充说:“这批产品的加工是我亲自组织进行的,我将这批产品分成四个组,分别由四个单位的工人完成,为了防止今后不合格反工扯皮,我把不同单位交上来的产品分别作上不同颜色的记号,这个记号是用普通的颜料作的很小的一个点,一般人不注意是发现不了的,它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只要用湿抹布一擦就没有了。那天我和他们一起检查时就发现,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上面都没有这个记号,而合格的那部分产品上都有我作的记号,尊敬的法官这难道还不说明问题吗!”一个法官马上就问生产科长:“如果照你说的是对的话,那么那箱未开过箱的产品上应该都有你作的记号啦?”生产科长肯定的说:“是的!不信就当着大家的面开箱检查。” 对方把产品掉包了,本来就心虚,听这样一说,脸青一阵红一阵的,无地自容。万万没有想到有这一着,真是久走夜路碰到鬼啦! 法官开箱检查,结果证明生产科长说的是对的。并且这箱产品全是合格品。 五七八厂最终败诉,支付了全部诉讼费,加倍支付了这批产品的加工费。真是偷鸡不着倒蚀一把米。 蜀渝厂这次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做生意可不能大意了。 五七八厂类似的案件过去就出现过,法院早有记录在案,由于当时认为证据不足,原告败诉。这次法院就对他们新账老账一起算,给予加倍的罚款处分。还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一定的处分。 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