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指福与祸相互依存,互相转化。比喻坏事可以引发出好的结果,好事也可以引发出坏的结果。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此言具有一定的辩证法思想内涵,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后面称“唯物辩证法”)通常讲的就是“矛盾”(“对立统一”),老子所言:“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讲的就是矛盾,而且是讲的对立统一矛盾。“祸”使人悲伤,“福”使人快乐,因此“祸”“福”之间是一个对立矛盾。然而“祸”又有可能使人吸取教训而产生“福”,“福”有可能使人乐极生悲而产生“祸”,因此“祸”与“福”之间又是一个统一的矛盾。
在生活中,人们应该将“祸”“福”对立统一起来,有了“祸”要想到与之对立的“福”,有了“福”要想到与之对立的 “祸”,并且要从“祸”中看到“福”的希望,从“福”中看到“祸”的存在,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祸”“福”矛盾。反之,如果人们不能把“祸”“福”对立统 一起来, 认为“祸”就是“祸”、“福”就是“福”,而看不到“祸”还能带来“福”、“福”又能带来“祸”,从而在处理“祸”“福”矛盾时就很可能没有良好的心态和 处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