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机构及职权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下列侵权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国家版权局指定管辖。
国家版权局可以处理已由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的侵权行为案件;也可以指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由国家版权局处理的侵权行为。
(二)处罚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和侵权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处理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
2.查处程序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行为的承办人员与侵权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主管部f j批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可以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侵权案件两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作出处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期。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指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执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被处罚者开具统一收据。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15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