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的义务和权利
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
(1)足额的要求。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2)按期的要求。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保密的义务。
贷款人有机会了解到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如在合同订立时,贷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资力。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种检查、监督也很难回避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贷款人自应保密。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
3、解除权。
这是在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时的救济手段。是否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关系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会受到影响。《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