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12)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12)
2015-08-14 10:53:36 /故事大全

有特殊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才能生育第二胎。而且,生育第二胎还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生育第二胎的时间必须距生育第一胎的时间间隔超过四年,而且生育第二胎时,女方的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杜绝和惩罚多胎

凡未经批准生育二胎或者是多胎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如2000年修订的《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规定:(一)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还要按照规定给予经济限制和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

十五、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

——什么是“生育权”?

孩子是联系家庭的纽带,但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也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要孩子,夫妻之间也常常为此而发生纠纷。1999年,35岁的何先生和25岁的吕小姐通过报纸征婚方式相识。不到一年,双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吕小姐不想要孩子。2000年5月,吕小姐怀孕,当她决定堕胎时,遭到了丈夫何先生的强烈反对。何先生对其进行了多次劝说,均遭到了吕小姐的拒绝。此后没几天,吕小姐即自行到医院堕胎。何先生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这个案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妻子堕胎一定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吗?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在上述案例中,吕小姐认为生孩子是由女人来承担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应该由女人说了算。但是正如计划生育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一样,生育权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有的读者会想既然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权也就是一句空话。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就会赋予男性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男性、女性的生育权都作了规定,但是,生不生孩子毕竟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由哪一方单方面决定都会对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家庭夫妻的和睦,夫妻双方还是应当尽量通过沟通对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才是幸福家庭的根本。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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