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6)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6)
2015-08-14 10:53:36 /故事大全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有一个案例:李晓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王二。两人初交往时,彼此感觉还不错,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李晓月发现王二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而且王二有些习惯也让李晓月难以忍受。李晓月提出分手,王二不答应,并且以伤害李晓月的父母为要挟。李晓月害怕伤及父母,迫不得已和王二登记结婚了。半年后,李晓月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算结束这段婚姻。但一个难题摆在了李晓月面前,应该以什么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是提起离婚诉讼,还是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呢? 上例中,李晓月应当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适用哪些情况呢?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同无效婚姻一样,可撤销的婚姻与离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销后就意味着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离婚则是解除现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认现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两者在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设立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目的是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选择婚姻的自由的权利。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虽然是可撤销的婚姻,但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其他任何个人,包括可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也就是说,法律只给那些没有自由选择过婚姻的人再次选择的权利。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以再次选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在与对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如果受胁迫方还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则应当在恢复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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