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调节性生活。夫妻间对性生活处理失当,也会给外遇埋下罪孽的种子。在这方面,女性负的责任似乎更多一些。一般说来,男性对性生活的渴望要比女性强烈,有时为了得到性生活的机会,不得不在妻子面前委曲求全。有些女性发现了这个秘密,便把性生活当成要挟和制约对方的手段,但就在她们自鸣得意之时,厌倦和反感也悄悄植根于丈夫的意识之中。
尊重配偶的感情。夫妻间争吵过多,所谓“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话,就会使感情受到伤害而产生隔阂。“哀莫大于心死”,当一方饱受伤害之苦而达到忍无可忍时,就会对婚姻丧失信心。
对离婚有充分认识。一些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从实际情况分析,婚外恋之所以呈增加的趋势,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真正的离婚自由。当今社会对离婚的观念还很陈旧,一些已经“死亡”的婚姻,由于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使当事人觉得离婚的代价太大而望而却步。因此,离婚的充分自由也是减少婚外恋现象和提高婚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陈小姐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了即将出国的刘先生。陈小姐很希望能通过陪读这种方式出国,于是就尽可能在刘先生面前展示自己的优点。刘先生也希望在出国之前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于是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登记结婚。刘先生匆匆出国后,陈小姐却迟迟无法陪读,一直留在国内。在此期间,陈小姐又结识了未婚的周先生,他们很快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周围的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两年后,刘先生回国,发现这一事实,向法院控告陈小姐和周先生犯了重婚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陈小姐和周先生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承认经过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被认为是一种重婚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由于他们具备了婚姻的事实,而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有条件地保护这样的两性关系。
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对人们履行法律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陈小姐认为她和周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又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她不构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错误的。虽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在涉及到认定重婚罪时,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陈小姐的行为仍然构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
刘先生认为周先生与自己妻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因此周先生也构成了重婚罪。周先生是否构成了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在本案中,周先生并不知道陈小姐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他还一直催促陈小姐与他结婚,而被陈小姐以各种借口欺骗。因此,实际上,周先生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当然,如果周先生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受害者个人,而公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国家检察机关。重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是由国家来行使的,受害人无权“私了”。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不久前,一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引起了大家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在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医生由于心理上的阴影,总是怀疑自己的妻子梅湘南不忠实,并屡次殴打她。梅湘南一开始为了维护婚姻而忍气吞声,最后忍无可忍,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到了人身安全的保障和真正的幸福。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又怎样才能使自己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呢?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大家对家庭暴力的直接反应就是“丈夫打妻子”。根据法律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殴打、暴力伤害是家庭暴力的最明显的行使方式。但是有些家庭暴力却是比较隐蔽的,比如说把家庭成员关起来限制其自由、不给吃饭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都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