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秋节前夕,某服装专卖店挂出大幅广告标语声称:为加速资金回笼,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路过此店的李某被甩卖广告所吸引,便以499元的价格买了一件六折羽绒服。时隔不到一个月,李某从该店在电视台所做的广告中了解到,他中秋节前购买的同一品牌羽绒服已降至每件280元。为此,李某投诉到当地消协,要求专卖店依法加倍赔偿其购衣款。消协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服装专卖店退还李某购衣款499元,并加倍赔偿其499 元。
说法
本案中,服装专卖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李某索赔的损失数额只能是所购买羽绒服价款的两倍,即店主只需赔偿李某998元,这显然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将大大地改善类似于李某这样的小商品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实践来看,因为消费者易受到欺诈的商品集中于食品、保健品、衣物、日用电器等非高价商品,即使是一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也往往难以弥补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此次修改将赔偿标准提高至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更加有助于弥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凸显了现行立法对消费者群体加大保护力度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