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争议常识问答(2)

 
消费者权益争议常识问答(2)
2015-08-14 10:49:49 /故事大全

六、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证法》第34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l、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的第1项,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七、消费者提出协商和解建议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怎么办?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问题向经营者提出协商和解建议后,经营者应当立即表示欢迎,并应诚恳地听取其和解建议,在互谅互让、自愿平等、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主动地履行协议.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协商和解建议,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消费者对协商和解达成的协议反悔怎么办?

从性质上讲,协商和解是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从法律上讲,协商和解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私下约定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因此,不愿和解或和解协议达成后,消费者反悔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在协商和解时,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怎么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条规定告诉我们: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就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以上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在协商和解时,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条规定告诉我们: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的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因为这些自行制订的尤其是那些不合理、不平等的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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